貴州省旅店業管理規定

1986年1月1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旅店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02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2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公安廳
(本篇法規被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將第七條修改為:“旅店業歇業、轉業、搬遷、合併和變更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登記發證的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為加強旅店業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令,制定本規定。
一、本省區域內的旅店、旅社、公寓、賓館、住客的旅行社、飯店、浴室、貨棧、車馬店、對外營業的招待所、食宿站等,統稱旅店業。旅店業不分經濟成份和經營方式,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經營旅店業,須持行政或主管部門的證明,向當地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申領《旅店業營業執照》和《旅店業營業許可證》後,方準營業。
三、經營旅店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旅店住房必須安全,房、鋪必須編號,通道暢通,設定登記、保管室。符合衛生要求。
(二)建立健全住宿登記、物品保管(提取)、定期報告和旅客出入制定;較大的國營、集體旅店要建立健全門衛、值班和會客制度。
(三)有防火防盜的必要措施。
四、旅店業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店堂醒目處懸掛《旅店業營業執照》和《旅店業營業許可證》。
(二)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入旅店;住店軍警人員的槍枝彈藥、機密檔案應交當地軍、警機關保管。
(三)旅店業實行晝夜值班,對公安機關通知查緝的罪犯和贓物,要積極協助查尋;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和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行業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 。職工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報或包庇壞人。
(四)對旅客遺留的物品 ,要詳細登記和揭示招領,不得擅自據為己有、私分、挪用或隱瞞不報;六個月後無人認領的物品 ,要造冊登記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五)對患急性傳染病的旅客 ,要及時送衛生醫療部門,並採取措施,防止傳染 。
五、旅店業必須認真查驗旅客證件,堅持憑證明登記住宿。因特殊情況沒有證明的,應當問明來歷,按規定項目詳細登記,並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要妥善保管旅客登記簿(卡),按規定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查驗。到旅店查閱登記簿(卡)、取證,須持有公安、工商行政部門的介紹信。
六、旅店業要遵守國家法律法令,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要搞好安全防範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到店執行任務和查詢情況時,旅店負責人和服務人員要如實反映、積極協助。
七、旅店業歇業、轉業、搬遷、合併和變更經營項目,須持主管部門批准的函件,分別向原登記發證的公安機關和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八、外地辦事機構長期租用旅店,要持當地政府的批准證明到公安派出所按期辦理臨時戶口登記手續;採購、推銷等長住旅店的人員,每六個月必須更換一次證明。
九、旅客應遵守《旅客住宿須知》和有關規定,接受公安、工商和旅店有關人員的查詢。
十、對模範執行本規定的旅店或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旅店或個人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 、罰款、行政拘留、經濟賠償、停業整頓、吊銷營業許可證(同時註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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