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在2000.11.07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11月07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一日游”的管理,保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貴州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一日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一日游”,是指旅遊者乘坐旅遊汽車在規定區域、線路、時間內進行觀光、遊覽的旅遊活動。
第三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區、縣(市)旅遊管理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的“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一日游”旅遊客運的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管、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一日游”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組織的名稱、規章制度;
(二)有相應的車輛及通訊工具;
(三)有適應“一日游”活動需要的從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從事經營“一日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旅遊客運線路標誌牌”,並經市旅遊主管部門核准,方可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一日游”從業人員必須經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核發上崗證件,持證上崗。其中,駕駛員還必須有所駕車型5年以上的駕齡,年齡不超過55歲。
“一日游”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攜帶相關證件並佩帶統一製作的服務標誌,著裝整潔,文明規範服務。
第七條 飛機場、火車站、客車站、旅店、賓館、飯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設立“一日游”代理售票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經市旅遊主管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准:
(一)有固定的售票場所;
(二)有專職售票人員;
(三)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辦公、通訊設備。
第八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客運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旅遊局的《旅遊汽車服務質量》標準,按有關規定辦理保險手續,按期進行保養、維護,接受檢驗。
第九條 “一日游”經營者必須按確定的“一日游”線路、瀏覽景點,引導遊客進行瀏覽活動。
第十條 “一日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確保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一日游”經營者為遊客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票據。
第十二條 “一日游”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停業、歇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登記,並報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一日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擅自改變行程安排,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三)帶旅遊者到非旅遊定點單位遊覽、購物或就餐;
(四)擅自提價、壓價或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五)強行代客購買景區、景點門票;
(六)不保證遊客在景區、景點有規定的觀光、遊覽時間,未徵得旅遊者同意,擅自增加購物次數;
(七)收取回扣、索要小費。
第十四條 對違反旅遊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一日游”發車站不公布有效的班次時刻表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進的,處以200元罰款;
(二)“一日游”客運車輛不按規定的時間發車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一日游”客運車輛沿途攬客、強行拉客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一日游”客運車輛不按規定進行維護和檢測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一日游”客運車輛不按規定的線路、區域從事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一日游”發車站擅自接納未經批准的車輛進站經營或不按規定的營運區域、線路、時間安排車輛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工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第十七條 旅遊、交通等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一日游”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