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公路路產損害賠(補)償及處罰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 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
- 頒布時間:1993.04.19
- 實施時間:1993.04.19
(本篇法規被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1.第四條之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因生產、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它有害路面的車輛需要行駛公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公路暢通;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具有不低於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的修復、改建、重建方案。
申請人向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2.第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確保公路暢通;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申請人向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3.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4.第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超限運輸的車輛通行公路和橋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通行公路和橋樑的限定荷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懸掛明顯的標誌;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申請人向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明理由”。)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及《貴州省公路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省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中進行賠(補)償及處罰。
專用公路和自修自養公路,經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簡稱“路產”,包括路基、路面、公路用地、橋樑、涵洞、溝管、排水設施、工程設施、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防護構造物、隧道、測樁、里程碑、百米樁、示警樁、地名牌、專用房屋、料場、養護施工材料、花草林木、苗圃、渡口碼頭等)屬於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移動,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 因生產、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履帶車、鐵輪車或其他有害路面的車輛需要行駛公路的,應事先徵得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辦理審批手續,並繳納公路損壞賠償費或按原公路技術標準修復、改建公路。賠償費標準為:
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60元(厚度20厘米內,不含基層,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下同);
瀝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60元(厚度10厘米內)
泥結碎石路面每平方米17元(厚度10厘米);
瀝青表面處治路面每平方米15元(厚度2-3厘米);
路面基層每平方米22元(厚度20厘米內);
石質混凝土路肩每平方米200元;
漿砌路肩每平方米120元;
土質路肩每平方米22元(厚度30厘米內);
漿砌邊溝每米13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計,下同)
石質邊溝每米60元;
土質邊溝每米20元;
公路用地採石每立方米8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計,下同):
公路用地取土每立方米50元;
挖掘路基每立方米50元;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設定廣告牌、電桿及類似設施每處40元。
擅自挖掘、損壞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責令停工、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以內的罰款;擅自在公路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或其他有害路面的車輛,責令停駛,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一倍以內的罰款。
第五條 因施工作業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公路構造物、防護設施損壞的,按以下標準賠償:
毛石、混凝土路肩牆、擋牆每立方米32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計,下同);
漿砌路肩牆、擋牆每立方米250元;
漿砌護坡、邊坡每立方米210元;
水泥混凝土護欄每立方米300元;
砌石護欄每立方米250元;
柱式護欄每個80元;
混凝土、鋼管組合橋欄桿每米30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計,下同);
石質橋欄桿、扶手、花板每米(塊)200元;
拱涵每米880元(寬8米內,不足一米按一米計,下同)
箱石、涵、混凝土蓋板涵每米500元(60厘米×60厘米,寬8米內);
車輛載物觸地損壞路面每米15元。
擅自挖掘、損壞以上公路路產的,責令停工,賠償路產損失,另外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以內的罰款。
第六條 竊取、移動、塗改和毀壞公路測樁、號牌、界碑、路面標誌等設施,按以下標準賠償:
混凝土裡程碑、分界碑每個120元;
石質里程碑、分界碑每個85元;
界樁每個70元;
示警樁每根70元;
水泥電桿單柱式懸臂標誌每個(根)600元;
反光貼膜標誌每塊250元;
鋁合金標誌牌每塊200元;
鋼筋混凝土標誌每塊140元;
鐵質標誌牌每塊120元;
鋼管立柱懸掛每根1000元;
鋼筋混凝土立柱每根100元。
竊取、移動、塗改、毀壞以上公路設施的,責令歸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以內的罰款;竊取公路設施的,另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或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任意砍伐,損壞公路行道樹或者在行道樹上牽掛電線、招牌及其他物件,按以上標準賠償:
損壞行道樹地際直徑5厘米以下,每株20元;地際直徑5厘米以上,每超1厘米加收5元;
損壞名貴行道樹,按名貴樹木直接經濟價值賠償;
在行道樹上牽掛電線、招牌或其他物件,每處20元;
因臨時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使行道樹不能栽植的,由利用者繳納每年每株造林費20元。
擅自砍伐、損壞行道樹的,責令賠償路產損失或者補種行道樹,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以內的罰款;擅自在行道樹上牽掛電線、招牌或其他物件的,責令補辦手續或者限期拆除,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以內的罰款;濫伐、盜竊公路花草林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處理。
第八條 嚴禁任意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設施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設定棚屋攤點、修建維修場(或停車場、預製場、飯館、旅店、加油站、加水站)、進行集市貿易或其他違章侵占、利用行為。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設施,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以下標準繳納占(利)用路產補償費:
路面每平方米每天2.00元;
路肩每平方米每天1.00元;
公路用地每平方米每天1.00元;
邊溝每平方米每天1.00元;
傾倒垃圾廢土每立方米每天100元,並責令清除。
增設平交道口,按實際占(利)用路面、路肩、公路用地、邊溝標準的15%—30收費。其他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設施的情況,按照路面、路肩、邊溝、公路用地標準收費。
占(利)用路產補償費的繳納從被占(利)用之日起計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每天加收原標準的20%;超過20天的,從第21天起每天加收30%;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天加收50%;臨時占(利)用路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超過的,應另行報批。
增設平交道口不收取加收占(利)用路產費。
擅自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設施,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清除或者遷移,補繳路產補償費,另處以40元以內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以內的罰款。
第九條 挖溝引水排瀉各種污水或廢水侵害路面、淤塞公路邊溝或其他排水設施,車輛拋撒污物或遺漏有害物質污染侵害路面,按以下標準賠償:
工業廢水污染侵害路面每平方米20元;
一般廢水污染侵害路面每平方米10元;
淤塞邊溝及其他排水設施每米10元,並責令清除;
酸、鹼性化學液體、材料等污染侵害路面(瀝青、混凝土)每平方米100元;
汽、柴、煤油或其他油料品污染侵害路面(瀝青、混凝土)每平方米70元;
泥土、灰、石及其他散碎品污染侵害路面每平方米15元。
任意挖溝引水、排瀉各種污水廢水侵害路面以及淤塞公路邊溝和其他排水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以內的罰款;車輛載物遺漏拋污物污染侵害路面的,責令立即停駛,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20%以內的罰款。
第十條 在大中型橋樑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採挖沙石、修築堤壩、傾倒垃圾、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任意取土、採石、伐木、按以下標準賠償:
爆破作業每立方米100元;
傾倒垃圾每立方米100元;
挖土採掘沙石每立方米50元;
伐木每立方米40元。
從事妨礙和危及公路橋樑、渡口、隧道等公路設施暢通和安全的施工作業,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停工,限期遷出,另處以200至500元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失的,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20%以內的罰款。
第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從事開山、伐木、採礦和施工作業,應採取防護措施,保證公路通行和行車安全。如施工作業採取的措施不當,危及公路及其他附屬設施安全,影響公路通行,責令停工,排除障礙,限期遷出,另處以200至500元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失的,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20%以內的罰款。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橋樑、渡槽、管線、標牌等設施,應符合公路技術標準,並事先徵得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對任意架設、改建跨越公路的設施,又不符合公路技術標準,影響公路通行和安全,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限期拆除,另處以3000至5000元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失的,賠償路產損失,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20%以內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在公路兩側控制紅線內修建永久性設施或者在公路控制線內原地改建、擴建永久性設施以及將控制紅線內的臨時性設施改建、翻建為永久性設施的,在公路彎道內側或者平交道口附近新建、改建臨時性或永久性設施,不符合行車規定視距和公路控制紅線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另處以每平方米20至5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任意挖掘和損壞公路路產以及從事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不聽從制止、警告的,除依照本規定有關條款給予處罰外,沒收其工具;擅自侵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設卡收費、建窯燒窯、修建臨時和永久性營利設施以及盜竊公路設施和養護施工材料及設備的,除依照本規定有關條款給予處罰外,另沒收其非當所得。
第十五條 機動車輛製造、修理、運輸廠家在公路上試剎車,必須事先徵得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辦理“試車許可證”,在指定路段試車,並按以下標準繳納試車公路損壞補償費:
2噸以下(含2噸)機動車,(包括拖拉機、輪式機械和特種車,下同)每輛次20元;
2噸至5噸(含5噸)每輛次40元;
5噸至8噸(含8噸)每輛次60元;
8噸以上每輛次80元。
擅自在公路上試車或不按指定路段試車以及持塗改、偽造、失效轉讓的試車許可證試車的,責令停駛,補繳試車公路損壞補償費,另處以應繳納試車公路損壞補償費一倍的罰款。
不據實申報試車(輛)數和實際噸位以及故意隱瞞有關憑據資料或填報試車車輛型號不實的,責令停駛,補繳試車公路損壞補償費,另處以應繳納試車公路損壞補償費1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應繳納試車公路損壞補償費2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利用公路進行超限運輸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辦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通行手續,並按以下標準一次性繳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補償費:
軸載質量超過規定值或車貨總重40噸(不含40噸)以下的,每超一噸(不足一噸按一噸計,下同),繳納全程運價的3%
軸載質量超過規定值或車貨總量40 噸至80噸(不含80噸)的,每超一噸,繳納全程運價的4%
軸載質量超過規定值或車貨總量80噸至100噸(不含100噸)的,每超1噸,繳納全程運價的5%
軸載質量超過值或車貨總重100噸以上的,每超1噸,繳納全程運價的7%
車輛載物的長、寬、高超過規定值的,按實際超限部分折算重量,每超過1噸,交納全程運價的2%(折算方法比照《貴州省汽車運價規則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超限運輸車輛不按運價計算全程運費,只有總運費的,根據總運費按以上百分比計算超限運輸車輛公路補償費。
非營運車輛從事超限運輸的運價,按營運車輛運價辦理。
第十七條 超限車輛通過公路,大中型橋樑等需要路方人員檢測、護送或者路方認為需要對超限車輛所通過的路段、橋樑、隧道、涵洞等進行檢測護送的,其監護費標準為:
軸載質量超過規定值或車貨總重40噸(不含40噸)以下每百公里300元(不足百公里按百公里計,下同);
軸載質量超過規定值或車貨總重40噸至80噸(不含80噸)每百公里500元;
軸載質量超過規定值或車貨總重80噸至100噸每百公里800元;
軸載質量超過規定值或車貨總重100噸以上每百公里1200元。
超長、超寬、超高的超限車輛需要監護通行的,按以上標準收取50% 監護費。
因超限車輛通過需要對公路、橋樑及其他設施進行改造、加固、修復等所產生的費用按工程造價另計。
第十八條 擅自進行超限運輸,尚未造成路產損失;責令立即停駛,補繳公路補償費,另處以應繳納公路補償費1至2倍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賠償,另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1倍的罰款。
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或持偽造、塗改、轉讓、失效的“通行證”行駛的,責令立即停駛,並處以應繳納公路補償費2倍的罰款;
填報車輛型號不符或提供的運單與實際重量不符及其他故意提供不真實數據的,責令立即停駛,並根據其實際噸位處以應繳納公路補償費2至3倍的罰款。
過橋不按規定速度行駛或拒絕接受路政執法人員檢查的,處以30元罰款。
第十九條 本規定的公路賠(補)償標準系按現有公路及附屬設施造價列項。如發生未列入路產賠(補)償項目和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參照以上項目和收費標準或者按現行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實際造價及被損壞路產的具體情況核定賠(補)償標準。
第二十條 違反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自接到公路路政管理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應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繳納賠(補)償費和罰款。對拖欠公路賠(補)償費的單位和個人, 每超過一天,繳納賠(補)償費5%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路政處罰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執行本規定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巧立名目亂收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路賠(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於路產恢復或重建。賠(補)償票據由貴州省公路局印製、省財政廳監印,罰沒財物票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款和沒收實物變價款以及沒收的非法所得,由貴州省公路局集中全額上繳省財政。各 級公路管理機構的辦案補助經費由貴州省公路局向省財政編報“辦案費用補助”專項支出預算,經審核批准後予以撥發。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辦法》(黔府(1983)122號文)的附屬檔案。《貴州省公路路產賠償和處罰收費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