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1993年12月2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公安廳
  • 頒布時間:1993.12.28
  • 實施時間:1993.12.28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並實行目標管理,逐級履行和考核。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交通安全民眾自治組織,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所屬單位和個體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實施,把安全目標逐級落實到基層單位和車輛,與本單位的工作、生產和勞動安全,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並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度。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單位必須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措施,通過具體事例對所有駕駛員及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九條 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人員遵守交通法規、規章,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10輛以上機動車或100輛以上非機動車的,應配備專職交通安全員;機動車不足10輛或非機動車不足100輛的,應設兼職交通安全員;企業可根據實際,設立專、兼職交通安全員;
(三)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檢驗標準;嚴禁不符合檢驗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四)接受安委會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限期改正。
第十條 對遵守本規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由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重處以罰款:
(一)交通違章率超控制指數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交通事故率考核指數超控制數的,按項分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單位,根據事故情節輕重,由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處罰: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特大事故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處罰時,必須填寫《處罰裁決書》;實施警告時,可採用書面警告或掛牌警告。
第十五條 被處罰單位在接到罰款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須到處理機關交納罰款。逾期不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5至10元。
第十六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收到罰款後,應給予處罰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款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集中上交財政。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罰裁決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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