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管理辦法

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管理辦法

《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管理辦法》是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廣告業發展“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加快我省廣告產業的發展,規範全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工商廣字〔2012〕48號),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布文號:黔工商廣〔2014〕2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月15日
  • 施行日期:2014年2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省工商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工商廣〔2014〕2號
各市(州、貴安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仁懷市、威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3年11月4日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月15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廣告業發展“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加快我省廣告產業的發展,規範全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工商廣字〔2012〕4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主要依託當地廣告及關聯產業資源優勢進行廣告產業開發、行業集聚,集市場策劃、創意研發、產業孵化、產品交易、人才培訓、廣告會展、品牌推廣、動漫、廣告設備製造、新媒體開發、主題公園建設、吃住行、游購娛等為一體的現代服務業和文化創意產業建設,對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發展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標準、突出特色、主業明確、自主創新、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並符合貴州省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認定和管理“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各市(州、貴安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並配合省工商局對“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不得任意使用“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及類似表述。
第五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支持政策和措施。
(二)符合貴州省確定的產業園區設立基本條件。
(三)以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為園區特色和發展定位,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四)園區可採取新建或以現有工業園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為載體的方式建設。
(五)新建產業園區應當按照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管理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六)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機制規範,管理制度完善,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管理和運營。
(七)園區入駐一定數量的廣告企業,園區企業的產值、利稅額、交易額等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居於省內同類園區先進行列。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廣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
(八)園區有完整的開發建設規劃、發展目標,主園區及擴展區有明確的地理邊界。
(九)園區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生產環境,能夠為廣告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以及行業公共活動提供必要的硬體環境保障。
(十)園區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平台和支撐體系,能夠為園區入駐企業和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十一)園區發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廣告產業規律的產業形態,入駐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能夠帶動和服務相關產業的發展。
(十二)園區內房屋建築結構符合相關建設標準,開工、土地、環保等手續齊全。
第六條 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工作採取自願原則,全省範圍內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認定標準的開發單位、管理單位均可向所在市(州、貴安新區)工商局提出申請。市(州、貴安新區)工商局收到申請後,進行初審匯總,分別上報省工商局。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並提交如下申報材料:
(一)園區管理機構屬企業性質的,需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二)園區管理機構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需提交所在市(州、貴安新區)或縣(市、區、特區)政府相關檔案。
(三)園區所在地市(州、貴安新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園區的批准檔案,支持園區建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規劃、建設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五)國土部門用地預審或審批檔案。
(六)環保主管部門意見。
(七)園區建設發展實施方案。
(八)園區內廣告及關聯產業發展情況報告。
(九)《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中所填報數據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工商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五個工作日。
省工商局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園區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工商局授予“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
第九條 “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市(州、貴安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園區建設和監管,並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條 經認定的“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市(州、貴安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每年對園區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銷建議,並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將評估情況報省工商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局應撤銷其“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命名: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手段騙取園區資格的。
(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
(四)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園區性質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三條 省工商局根據產業布局、產業園區基礎和發展示範作用,在“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後30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貴州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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