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文化創意產業有關規定,規範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發揮廣告產業園區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推動我省廣告業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廣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6月29日印發,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粵市監規字〔2023〕4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3〕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
  為規範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積極發揮廣告產業經濟“助推器”作用,促進我省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文化創意產業有關規定,規範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發揮廣告產業園區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推動我省廣告業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廣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是指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認定,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廣告產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對全省或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發展應遵循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統籌規劃與改革創新相結合、突出特色與優勢互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在廣告產業集聚區設立“泛廣告產業園區”。泛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在當地某區域已形成規模較大的廣告產業集聚地,經縣(市、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將鄰近區域劃為廣告產業園區。
  支持廣告產業較發達地區引導相關業態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合作,開展資源互補和最佳化配置,共同參與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管理,提升園區市場化、專業化水平,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促進合作各方良性互動、互利共贏。
  探索建立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協作體,加強園區之間信息、企業、項目、創意、技術、市場、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常態化交流與合作。
  支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數位化轉型,探索發展“虛擬”廣告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加快廣告產業資源虛擬化集聚、平台化運營和網路化協同,構建廣告產業數位化新生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出台支持廣告業和廣告產業園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建設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組織開展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考核;指導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申報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第六條 園區所在地各地級以上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支持政策和園區可持續發展規劃;負責指導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申報工作;對園區運營主體及園區入駐企業加強指導,依法對入駐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協助省市場監管局對園區開展評估考核。
  第七條 園區運營主體依法經營管理園區,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園區運營機制,促進園區廣告產業發展。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報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建設符合國家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並經當地縣(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二)園區所在地縣(區)或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政策措施、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機制;
  (三)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實施園區建設和運營;
  (四)園區發展戰略目標定位明確,以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為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企、事業單位占園區入駐總戶數的55%以上,或者已入駐廣告以及廣告直接關聯企、事業單位達到25戶以上;
  (五)園區廣告業務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在所在地區內有代表性或示範性,對區域廣告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示範帶動作用,有效服務於區域經濟發展;
  (六)園區擁有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雙創”支撐平台及企業孵化、金融服務、技術支持、專業培訓、信息交流、市場推廣、市場交易、業務展示等基礎服務和專業服務;
  (七)園區和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園區開業正式運營1年以上。
  第九條 申報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由園區運營主體提交《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見附屬檔案2)和園區建設發展規劃。
  第十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採取自願原則,本省範圍內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廣告產業園區均可提出申報。
  園區運營主體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準備申報材料,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申報,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在申報表中加具審查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市場監管局進行推薦。省市場監管局對申報單位所提交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申報單位於10個工作日內補正,申報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書面答覆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收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報送的申報材料後,組織專家評估組對園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和實地評估,提出擬認定或者暫不予認定的意見。對擬認定的園區,提請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定。具體評估工作按照《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見附屬檔案3)執行。
  經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省市場監管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
  第十二條 被認定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規範使用認定資格名稱;未經認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或類似表述。
  對被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省市場監管局積極推薦其申請省有關部門相關扶持及優惠政策;園區以及園區所在地政府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引導入駐園區的廣告及相關企業,用足用好各級政府相關扶持及優惠政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監管,按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評估等工作。
  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本地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產業發展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日常監管,協助省、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園區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建立園區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園區運營狀況、平台建設與規劃完成等情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園區規劃重大調整、運營主體變更或園區經營定位發展重大變化等情況,應報告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及時報送省市場監管局;落實廣告業統計工作,督促被確定為統計對象的入駐廣告企、事業單位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按照《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見附屬檔案2)要求,於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園區上年度相關情況。上年度相關情況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後,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或委託第三方組成評估組,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進行實地考核評估,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見。
  對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原則上每3年考核1次,考核內容包括:
  (一)園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省和當地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和本辦法規定;
  (二)園區建設發展是否按既定規劃實施;
  (三)園區管理工作是否規範、運營情況是否正常;
  (四)當地人民政府支持園區建設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園區建設和運營的評價意見;
  (六)園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考核中成效突出的園區,在符合相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推薦園區或園區項目申報各級政府重點項目或產業資金支持,推薦園區申報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對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園區,由省市場監管局開展行政約談、限期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由省市場監管局進行覆核,拒絕整改或整改後考核結果仍不合格的,撤銷“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省市場監管局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園區及園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具體按照《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見附屬檔案3)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後,依照本辦法規定撤銷其“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一)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廣告業發展主業性質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已不符合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條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園區和園區入駐企業的廣告宣傳行為出現重大導向問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或提供虛假違法廣告服務、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以及其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手段欺騙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資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對被撤銷認定的園區,除因第(一)項情形外,兩年內不予受理其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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