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12月2日發布。辦法共六章四十九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19〕27號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2日
辦法發布,辦法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部門職責,第三章 戶口登記管理,第四章 辦理程式,第五章 責任追究,第六章 附則,
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9〕2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戶口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戶口以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管理,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退役軍人、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戶口登記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辦理戶口業務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簽發、出具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所需的證件、證明檔案或鑑定文書。
公民因辦理戶口業務,需要出具或者換髮、補發有關證件、證書、鑑定文書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辦理;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資源,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加快實現網上、異地、自助辦理戶口業務。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戶口登記管理所需經費。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人才管理許可權辦理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等證件證書,作為辦理戶口事項的憑證。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出具相關產權證書,作為辦理戶口事項的憑證。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保健機構規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作為辦理戶口事項的憑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當如實登記新生兒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存疑《出生醫學證明》進行鑑定並及時反饋鑑定結果。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管理退役軍人事務,出具復員、轉業、退役的軍人落戶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統計部門負責統計用城鄉屬性的劃分;發布人口統計數據。
第三章 戶口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部或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及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登記集體戶。由所在單位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擔任戶主,頒發集體《居民戶口簿》。
第二十五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設立派出所集體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派出所集體戶登記戶口。
(一)因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拆遷、離婚等原因,暫時無處遷移戶口的;
(二)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的;
(三)工作單位暫時未設立集體戶的;
(四)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暫時無法在就業地落戶的;
(五)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可登記派出所集體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設立疑難戶口登記簿,用於記載無法核實或核實不清的無戶口人員登記落戶。
第三十條 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公民事實撫養兒童的,依法按照以下方式辦理戶口登記:
(一)隨生父或者生母登記;
(二)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登記;
(三)隨撫養人以非親屬關係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按照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貴州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戶籍視窗業務辦理事項清單》和《貴州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事指南》辦理戶口註銷。戶口註銷包括死亡註銷、宣告死亡註銷、服現役註銷、出國(境)定居註銷、重複戶口註銷、虛假戶口註銷。
第三十二條 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發現公民戶口存在應銷未銷的,應當催告有關人員履行註銷手續,無法催告的,可以採取公告方式;經催告或者公告後,有關人員仍不履行註銷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可以註明情況後註銷戶口。註銷後若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予以恢復。
第三十三條 公民可按照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貴州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戶籍視窗業務辦理事項清單》和《貴州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事指南》辦理戶口遷移。戶口遷移包括親屬投靠、人才引進、錄聘用、工作調動、購建房、投資(經商)、務工、大中專院校入學、大中專院校畢業肄業退學輟學回原籍、宗教教職人員遷移和部隊家屬隨軍等。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自2016年9月30日之後畢業的貴州籍農村學生,未在城市城鎮就業回農村實際居住生活創業的,可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
第三十六條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是指申請人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為使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內容變更的一種記載;戶口登記項目更正是指戶口登記機關對戶口登記過程中的錯誤登記項目予以糾正和申請人申報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予以糾正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民可按照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貴州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戶籍視窗業務辦理事項清單》和《貴州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事指南》辦理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包括主項變更、更正和非主項變更、更正。《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是主項,其他項目是非主項。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四十條 對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戶口登記機關應噹噹場辦結;申報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或網上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辦理條件,按規定需要調查核實、上報核准和備案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告知申報人戶口登記事項的核准結果,申報人應當在收到核准結果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前往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申報的戶口業務,逾期未辦理的應當重新申報。
第四十四條 申報人申報之日至收到核准通過告知之日是公安機關辦理時限區間,補正材料時間、公告時間、跨縣實地調查時間以及發函調查時間不計入公安機關辦理時限。
第四十五條 戶口登記管理實行首接責任制和責任終身追究制。首接責任人指首次接待戶口業務申報人的人員,負責對戶口業務的諮詢、辦理、送審和結果告知。對首接責任人、核准人、備案人、證件出具單位和人員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四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公安廳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