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
  • 頒布時間:1989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順利優質播放,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我省廣播電視事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地、州(市)、縣(市、特區、區)廣播電視台、站,區、鄉(鎮)廣播站(包括調頻台和有線廣播台、站,下同),電視轉播衛星地面站、監測台站(包括錄像轉播和差轉台)的下列設施:
(一)節目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二)節目接收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傳音電纜線路、同軸電纜線路、光纜線路、有線廣播線路、微波站、微波設施、衛星地面站:
(三)節目監測設施,包括監測台、站及其附屬設備;
(四)專用道路、供水設施、避雷設施、電力線路、電話線路。
第三條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一)省廣播電視廳對直屬台、站的廣播電視設施負有直接的保護責任,對全省的廣播電視設施負有管理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二)地、州(市)廣播電視局除管理、檢查本地、州(市)所屬縣(市、特區、區)、鄉(鎮)廣播電視設施外,對直屬台、站的廣播電視設施負有直接的保護責任;
(三)縣(市、特區、區)廣播電視局負責保護縣(市、特區、區)所屬廣播電視設施,縣至區、鄉(鎮)的有線廣播專線及其附屬設備;
(四)區、鄉(鎮)廣播電視站負責保護區、鄉(鎮)屬廣播電視設施,區、鄉(鎮)至村的有線廣播專線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包括農村有線廣播)是國家和集體財產,均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接收、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拆除或損壞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的圍牆、圍網、標石、標樁和其它標誌物;
(二)利用廣播電視台、站發射的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三)攀登天線塔桅(桿)折移拉線,向天線、饋線及其附屬設備投擲物品或者射擊;
(四)在饋線兩側各三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種植高桿作物,饋線兩側五米範圍內種植樹木。
第六條 未經當地主管部門同意不得:
(一)跨越或穿過廣播電視台、站(含發射台等)供電專線架設任何其它路線;
(二)在廣播電視台、站(含發射台等)供電專用線上隨意接電;
(三)隨意進入電台、電視台(含發射台)所在地遊覽、參觀。
第七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傳送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標誌埋設地下電纜線路的兩側各五米範圍內鋪設石油天然氣管道;
(二)移動、損壞地下電纜終端桿、架空線路的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
(三)在標誌埋設地下電纜線路的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傾倒含酸、鹼、鹽化學物品的液體;
(四)切斷、損壞架空的傳送電路;
(五)在架空傳送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路;
(六)移動、損害架空或埋設的傳送線路的標樁和其他標誌物;
(七)農作物和樹木與架空線路的間距小於兩米;
(八)在傳送線路塔桅(桿)周圍二米內挖沙取土;
(九)在傳送線路搭桅(桿)周圍堆積木料、柴草、油桶等易燃物;
(十)利用線桿拉錨拴牲畜、做支架、搭窩棚、利用架空線曬衣物和雜物;
(十一)在通往廣播、電視發射台專用公路兩側傾倒垃圾和損壞路面。
第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目監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天線監測設備周圍十五米及面向天線的一側進行建築施工;
(二)在監測台、站五百米保護區內設定金屬構件;
(三)移動、損壞監測天線桿及其附屬設備。
第九條 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地下電纜線路二米範圍內施工作業、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進行。
第十條 對超越架空的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線路保護間距的農作物和樹木,廣播電視部門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一條 架設跨越或平行有可能造成對有線廣播干擾的電力及其線路,需事先向當地廣播部門提出申請,經上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後,方可架設,如需搬遷廣播電視線路,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凡必須在廣播電視專用架空線路上掛接喇叭或其它收聽、放音設備的,應當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在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凡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通訊線路,架設、埋設其它設施,都應當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在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凡在天線周圍相當於塔高度範圍內挖沙取土,建築施工,都必須事先徵得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作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必須事先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後,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專業人員的監護下,方可搬遷,搬遷費用由建設部門支付。
第三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以下條款予以處罰;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失的,處以警告或者一百無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廣播電視設施輕微損壞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影響其工作效能的,應賠償損失,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四)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嚴重損壞或危及廣播電視部門工作人員完全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賠償損失,使其恢復到原來的工作效能。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罰款處罰制度。
罰款一律上交同級地方財政。
第十七條 廢品收購單位、個人一律不得收購廣播電視設施。違者,一經查出,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十八條 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公共安全,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為鼓勵全民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對積極檢舉揭發,協助公安部門破案的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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