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細則

湖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細則》在1988.05.05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88年05月0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和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質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省境內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台、站,下同)設施的保護,均須遵守《保護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各行政公署和州、市、縣人民政府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侵占 、哄搶、 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微波傳送的路由上建造阻斷電波傳播的高層建築物;
(二)在架空傳送線路兩側10米內爆破作業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架空傳送線路上搭瓜棚、曬衣物和拴牲畜;
(四)擅自在架空傳送線路上掛接喇叭或其他收聽、放音設備;
(五)截斷台、站供水水源或者破壞供水設施;
(六)在台、站專用公路兩旁3米內取土或在路面設定障礙。
第六條 在天線場地邊界外500米範圍內,不得興建易燃易爆或腐蝕性強的工廠、倉庫。以天線場地邊界為計算起點,不得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的建築物。
第七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有關技術要求的範圍內,架設高壓線路,鋪設電纜、管道,設定產生高頻電磁場 的設施,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損害廣播電視設施的活動,均應事先徵得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同意。
第九條 按照《保護條例》十三條規定,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應保護現場,立即通知該設施主管單位搶修。搶修費用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償付。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凡違反《保護條例》第五、六、七、八、九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五、七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廣播電視台、站的安全員或機線員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由受損害台、站的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罰款應使用國家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並及時上交當地財政。
第十四條 對違 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訴裁決。對違反《保護條例》規定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保護條例》第十六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保護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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