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表決辦法的決定

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表決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會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03.26
  • 實施時間:2009.03.26
(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決定對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表決方式及範圍作如出下規定:
一、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範圍
1、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2、決定代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代理省長、代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代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3、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廳長的任免,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4、決定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撤換自治州、設區的市、地區所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法院院長。
5、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負責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負責人的任務;
6、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辭職;
7、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的任免;
8、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的任免、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的補充任命。
二、採用按電子表決器逐項表決的範圍
1、省人大專門委員會部分委員的任命、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委員的任免;
2、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地區所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批准任免;
3、省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
三、採用按電子表決器合併表決的範圍
1、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
2、省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檢察員的任免。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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