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中醫藥條例

《貴州省中醫藥條例》,是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旨在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和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振興中醫藥產業及弘揚中醫藥文化,保護人民健康。

2021年5月27日,《貴州省中醫藥條例》公布,共九章七十三條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中醫藥條例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審議意見,修改情況,

條例發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1第7號)
《貴州省中醫藥條例》已於2021年5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中醫藥條例
(2021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六章 中醫藥產業促進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振興中醫藥產業,弘揚中醫藥文化,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中醫藥產業促進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傳承精華、守正創新,保持和發揮本省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傳承和發展以苗族醫藥、布依族醫藥、侗族醫藥等為代表的本省民族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承擔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中醫藥衛生服務指導、中醫醫療機構及人員管理、中醫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醫保、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中醫藥管理職責,採取措施為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提供條件和保障。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的具體職責。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實施中醫藥相關政策時,應當聽取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中醫藥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建立健全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二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
(二)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配備中藥房和中醫床位;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醫師,設定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四)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和完成時限,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九條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中醫藥事業發展,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各類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審、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鼓勵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等資源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多種所有制性質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
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對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不作布局和數量限制。
第十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舉辦中醫診所,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中醫執業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按照註冊執業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依法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的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所註冊專業開展診療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範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西醫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協同創新,支持建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制定完善中西醫結合診療方案,開展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聯合攻關,形成臨床治療、疾病防控、科學研究的中西醫協同機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疾病預防和康復服務,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的作用,提高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中醫疾病預防和康復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方法,倡導和推廣體現中醫疾病預防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提升中醫藥對重大疾病、慢性疾病及傳染病的防治能力,建立中醫藥全程參與機制,強化中醫藥深度介入診療,形成覆蓋預防、治療和康復全過程的診療方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將中醫藥相關機構和人員納入緊急醫學救援體系,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成藥、中藥飲片、中藥製劑納入應急藥品儲備清單,加強中醫類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縣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獨立傳染病區建設,規範設定發熱門診,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中醫藥主管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緊急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醫療機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推薦處方,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中藥,指導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民族醫藥的支持保護力度,發揮以苗族醫藥、布依族醫藥、侗族醫藥等為代表的本省民族醫藥資源優勢,鼓勵舉辦民族醫醫療機構,推動民族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民族醫藥發展的政策,民族自治地方應當舉辦民族醫醫院或者設立民族醫科室,提高民族醫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布中藥藥品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和中藥藥品廣告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准的內容相符合,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藥品廣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中醫藥數據體系建設,建立跨醫療機構中西醫協作的數據共享交換機制,推動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康醫療大數據的匯聚。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將中醫藥信息化建設列入醫院建設規劃,建立以中醫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為核心的基礎資料庫。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省中藥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中藥資料庫和特有中藥材種質資源庫、基因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藥資源動態監測和信息服務站,開展本行政區域中藥資源信息監測、收集和上報工作。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藥品監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制定黔產道地中藥材目錄和標準質量評價體系,加強對黔產道地中藥材的原產地、種源、種質和品牌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應當對道地中藥材進行品種選育和產地生態保護,鼓勵黔產道地中藥材申報地理標誌產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藥材資源分級保護、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依法加強藥用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建立野生中藥材資源撫育基地和瀕危稀缺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依法加強珍稀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繁育和替代研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生態化種植養殖,嚴格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提升中藥材質量。
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超標準或者違法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三條 中藥材的採集、貯存、初加工和中藥飲片炮製等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健全中藥材質量保障制度,建立實施中藥材全過程質量追溯體系。
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如實標明中藥材產地;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驗收制度,加強中藥材加工、炮製和中藥製劑配製的管理,保證中藥飲片和中藥製劑質量。
第二十四條 鼓勵醫療機構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委託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製。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製劑批准文號。僅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向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定屬於中醫藥經典名方、名老中醫方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經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託,按照醫師處方(一人一方)套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四)國家規定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醫療機構、科研院所自主研發基於中醫藥經典名方、驗方、秘方及民族藥經典方劑開發的中藥新藥,或者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研發中藥新藥。
鼓勵中藥品種的二次開發,運用新技術新工藝以及體現臨床套用優勢的新劑型改進已上市中藥品種,培育具有競爭力的黔藥品牌。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提供或者委託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提供中藥飲片代煎、配送服務的,應當加強對代煎、配送服務的監督管理,並對代煎中藥的質量負責。
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衛生條件,具備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遵守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的操作方法,建立代煎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質量跟蹤、追溯、監控體系。
提供中藥配送服務的,應當具備開展中藥配送的物流條件,配備專人負責配送,做好配送過程記錄。
醫療機構委託提供代煎、配送服務的具體規範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管等部門制定。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支持辦好中醫藥類專業,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辦中醫藥類專業特別是民族醫藥類專業。
中醫藥院校應當強化中醫思維培養,提高中醫藥類專業經典課程比重,建設配套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其他醫學院校應當將中醫課程列入臨床醫學類專業必修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師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繼續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和中藥專業人員帶徒授業,帶徒授業情況按照規定作為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的相關依據。
經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師承教育繼承人,符合條件者可以按照同等學力申請中醫專業學位。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人員在職培訓計畫,建設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組織開展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培訓。全科醫生、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應當包含中醫藥教學內容。
鼓勵民族地區在醫務人員繼續教育中增加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鼓勵中醫藥人員學習、研究和套用西醫藥及相關科學技術,西醫藥和其他學科人員學習、研究和套用中醫藥,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政策,支持中醫執業醫師和中醫藥專業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服務,並在職稱評定、職級晉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落實向基層傾斜的工資政策。
完善面向社區、鄉村的定向免費培養中醫藥人才制度,加大中等職業學校中醫藥類專業招生和人才培養,加強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技創新規劃及年度計畫,加強中醫藥科研機構、重點實驗室、臨床研究基地建設。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企業協同建立中醫藥科技創新平台,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鼓勵對苗族醫藥、布依族醫藥、侗族醫藥等為代表的本省民族醫藥開展理論研究。支持開展中醫藥防治重大、疑難、罕見疾病和新發突發傳染病等重大項目科學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支持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診療規律、作用機理研究及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中醫藥技術、裝備創新和產品研發。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循證醫學能力建設,開展中醫藥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證據的循證醫學系統評價研究,篩選並及時向社會發布中醫優勢病種、中醫適宜技術和療效顯著的中藥製劑目錄,提升中醫藥研究與臨床實踐水平。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符合中醫藥規律和特點的科研評價體系,建立第三方科研評價機制。
中醫藥科研活動應當符合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相關要求。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企業的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後,其研發、轉化團隊或者個人依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獲得一定比例的轉化收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才引進、培養計畫等激勵措施,選拔、引進和培養中醫藥科研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幹。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蒐集、整理、研究本省中醫藥經典名方、驗方,制定目錄予以保護,並鼓勵推廣、開發和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本行政區域中醫藥古籍普查登記工作,推動中醫藥古籍數位化,加強中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支持建設國醫大師、名中醫、民族醫藥專家工作室,開展歷代名家學術思想研究,傳承推廣中醫藥學術和臨床經驗。建立師承教育培訓機制,鼓勵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參與教育教學,促進民間特色技術療法的傳承發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經典名方、秘方、驗方、診療技術、炮製技術、科研成果等智慧財產權保護。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其所持有的中醫藥經典名方、秘方、驗方、診療技術、炮製技術和科研成果依法轉讓,或者作為智力要素作價出資,合作開發、利益分享。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以苗族醫藥、布依族醫藥、侗族醫藥等為代表的本省民族醫藥傳承與發展,加大對民族醫藥傳承創新、套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推進民族醫藥研究和資源保護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行政區域民族醫藥學術理論的整理、研究,開展民族醫藥傳統診療技術和加工方法轉化及利用,支持民族醫藥文獻的校勘、注釋和出版。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建設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推動中國小結合課程內容開展中醫藥文化教育,提高公民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
支持社會力量建設中醫藥博物館、健康養生文化體驗場館,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擴大中醫藥影響,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資源和人才優勢,開展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中醫藥文化國際傳播。鼓勵社會力量開展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文化、人才等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每年10月22日為本省中醫藥宣傳日。
第六章 中醫藥產業促進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統籌規劃,加強中醫藥產業融合發展,建設中醫藥現代產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地方民族醫藥資源優勢,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構建中醫藥產業發展集聚區,根據產業特性和項目屬性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加大對中醫藥產業的支持,引進優勢品種、高端人才、龍頭企業等優質資源,推動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中藥材種植養殖規劃,加強良種繁育基地和規範化種植養殖基地建設,推廣中藥材種植養殖技術,培育經營主體,推動農企聯結,引導股份合作,提升中藥材種植養殖產業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生產加工基地建設,支持中藥材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推動中藥材採集、儲藏、加工和中藥飲片炮製等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發展中藥材現代商貿服務,完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等配套建設,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中藥材生產信息蒐集、質量監測、價格動態分析和預測預警。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開發中藥保健用品、食療藥膳等具有本省特色的中醫藥健康產品,豐富中醫藥健康產品種類,推動中醫藥健康產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發展,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中醫健康辨識評估、諮詢指導、養生調理等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
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應當符合國家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標準。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範表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註冊信息互通機制,管理和規範各類養生保健服務。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建設融醫療、護理、康復等為一體的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基地,打造以休閒養生、健康養老、生態療養、中醫保健、健康食品等為特色的健康小鎮或者園區。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藥特色突出的健康養老機構、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等醫養結合機構。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二級以上中醫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重點向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延伸。
對於無內設養老機構,具有養老服務需求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其與養老機構建立協作機制,開展一體化的健康和養老服務。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與文化、旅遊、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納入文化旅遊發展規劃,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和文化精品,支持開發具有本省特色的中醫藥健康旅遊產品、線路及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傳統運動納入體育發展規劃,鼓勵中醫理論指導養生健身活動,推廣太極拳、健身氣功等中醫傳統運動。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國際貿易發展,將中醫藥國際貿易納入本省對外貿易發展總體規劃,擴大中醫藥對外投資和貿易,為中醫藥國際服務貿易發展提供公共資源保障。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產業統計監測體系,完善中醫藥產業統計制度,提升中醫藥產業發展水平監測指標,推動中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中醫藥公共衛生服務、產業、人才培養給予重點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撥付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醫藥管理體系,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中醫藥管理人員。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融資渠道,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中醫藥事業、產業發展,扶持中醫藥重點項目。
第五十八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中醫藥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專家智庫作用,為有關部門制定中醫藥政策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第五十九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交流。
第六十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並實行動態調整。確定和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中醫藥主管部門、中醫藥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六十一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
省人民政府醫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合理確定報銷比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監督,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事業發展情況的報告,檢查督促中醫藥工作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發展中醫藥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工作考核評估機制,開展對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中醫藥醫療服務質量等指標的考核,考核結果與財政投入、評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等掛鈎。
第六十三條 依法開展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應當有中醫藥專家參與組織開展。涉及民族醫藥的,應當有民族醫藥專家參與組織開展。
(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目錄的醫療機構製劑、中醫診療技術評選;
(二)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成果鑑定和評獎;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四)中醫醫療技術責任的鑑定;
(五)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
(六)其他與中醫藥相關項目的評審、評估、鑑定。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完善中醫藥執法監督工作,加強對中醫藥技術和服務內容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省中醫藥標準委員會,制定和推廣中醫藥服務、技術、產品、管理等領域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完善本省中醫藥標準體系。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中醫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記錄製度,相關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按照規定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
(二)挪用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的;
(三)違法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未履行中醫醫療和中藥藥品廣告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八條 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從事中醫藥科研活動,存在違背學術研究規範或者違背科研倫理規範等行為的,按照科研誠信調查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查批准發布或者變相發布中醫醫療、中藥藥品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超標準或者違法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醫療機構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或者養生保健機構違反規定提供中醫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發展中醫藥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

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辦理後,我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隨即將《條例(草案)》文本傳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同時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省委編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37家單位的意見建議。此前,作為起草小組成員單位,我委提前介入,積極參與《條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何力帶隊赴甘肅省、黔西南州開展調研,我委與起草小組成員單位先後赴省內遵義市、六盤水市、畢節市、黔南州開展調研,在深入了解省內中醫藥工作現狀和存在問題,學習借鑑省外中醫藥工作先進經驗,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審議意見,並召開第十七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中醫藥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載體,又在人民健康事業中發揮著獨特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中華優秀傳統醫藥文化的傳承發展,站在黨和國家發展全局的高度,強調把發展中醫藥事業作為維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之中,全面謀劃、系統部署,為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貴州自古就有“夜郎無閒草,黔地多靈藥”的美譽,素有“天然藥物寶庫”之稱,是全國中藥材四大主產區之一,中藥材資源豐富,民族醫藥歷史悠久,具備良好的中醫藥發展先天優勢。近年來,我省中醫藥事業獲得較大發展,但是仍然存在管理和服務體系不健全、防病治病作用發揮不充分、產業發展潛力釋放不足等問題。因此,為促進我省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發揮我省民族醫藥獨特優勢,滿足民眾多樣化的健康需求,推進健康貴州建設,立法保障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建議
  1.第三條中的“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傳承精華、守正創新,保持和發揮本省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修改為“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堅持中西醫並重”;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民族醫藥是中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傳承和發展以苗、布依、侗等為代表的本省民族醫藥特色優勢,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2.第五條刪除第一款;並將第三款中的“科學技術、農業農村”修改為“教育、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
  3.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跨部門協調”修改為“聯席會議”。
  4.第十條第二款句末增加“市州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意見,應當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5.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後增加“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緊急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並刪除“政府舉辦的中醫”。
  6.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中的“苗醫、苗藥等”修改為“以苗、布依、侗等為代表的”。
  7.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布中藥藥品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不得發布。”
  8.第二十四條刪除第三款中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並在句末增加“調劑使用中藥製劑的,應當符合質量標準和相關規定,確保合理使用”。
  9.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建立中醫藥科技創新平台”後增加“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鼓勵對苗、布依、侗等本省民族醫藥開展理論研究”。
  10.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11.第四十九條刪除第二款中的“林業”“文化旅遊”“和文化精品”,將“納入旅遊業”修改為“納入文化旅遊”;刪除第三款中的“導引”。
  12.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句末增加“實行中醫醫院與同級綜合醫院病種定額標準相同的支付政策”;並刪除第三款。
  13.第六十四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
  “(二)挪用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的;
  “(三)違法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未履行中醫醫療和中藥藥品廣告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4.第六十五條修改為:“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從事中醫藥科研活動,存在違背學術研究規範或者違背科研倫理規範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此外,建議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中醫藥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六條第三款中的“應當充分聽取並吸納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修改為“應當聽取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2.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和完成時限,提供中醫藥服務。”
  3.第十一條第三款句末增加“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4.第十二條中的“疾病控制”修改為“疾病防控”。
  5.第三十九條中的“鼓勵”前增加“建立師承教育培訓機制”。
  6.條例中的“中醫經典名方”“古代名方”“中醫藥名方”統一修改為“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統一修改為“驗方”,“名老中醫經驗方”修改為“名老中醫方”。
  7.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1年7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草案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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