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經營者是指管理貨物運輸活動的組織化經營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運經營者
- 外文名:Freight Manager
貨運經營者是指管理貨物運輸活動的組織化經營主體。
貨運經營者是指管理貨物運輸活動的組織化經營主體。12定義貨運經營者包括貨主、貿易商、各規模車隊、三方物流等,貨運經營者在整個公路貨運的鏈路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1分類從是否擁有車輛和是否把控貨源的角度對貨運經營者進...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並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道路客運站經營者等。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
貨運經營者停業超過六個月的,視為放棄經營資格,應當繳還原領取的各種證照、票據,並結清各項稅費。第十條 貨運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逃避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道路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印製的貨運車輛技術檔案文本,並如實填寫。第九條 從事道路貨運、貨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 從事道路貨運、貨運服務的從業人員...
《辦法》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網路貨運運輸安全、權益保護和服務質量等有關管理工作職責,以及稅務部門對網路貨運經營者的稅收征管工作職責;建立了網路貨運運行監測管理制度及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機制...
網路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託網際網路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契約,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2019年9月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
凡以營利為目的,發生費用結算的道路貨物運輸為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凡不以營利為目的,僅為本單位和個人服務,不發生任何形式費用結算的道路貨物運輸為非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第七條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三、第四十條後增加一條為: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四、第七十二條後增加一條為: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 貨運經營包括普通貨運、貨櫃貨運、危險品貨運、出租貨運和鮮活、冷凍貨運等。貨物運輸應當實行契約責任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第三十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的...
第二十一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行地區或者部門封鎖,壟斷貨源,不得妨礙託運人自主選擇承運人。第二十二條 鼓勵使用多軸大噸位車輛、廂式運輸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鼓勵發展貨運出租、貨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
(十九)貨運經營者使用全掛汽車列車、自卸汽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十)無 “ 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 ” 非營業性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處以...
普通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夾帶危險品的貨物。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及維護檔案管理制度。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採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從事運輸車輛的安全監控。第二十條 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檢測。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頒發...
第三節 貨運經營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在承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第二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運輸...
為了與國家新出台的有關規定相銜接,明確客運班線經營許可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刪除對貨運經營者的經營評定資質等級、營業性停車場檢查進入車輛是否持有道路運輸證等,取消歇業作為註銷登記事項等與國家行政法規、部委規章規定不...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
第十七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八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
第二節 貨運 第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公平交易,參照貨物運輸契約示範文本簽訂運輸契約。貨運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超限超載運輸貨物,不得混裝危險貨物或者國家禁運物品。第十七條 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城市配送、多式聯運、冷鏈物流等現代運輸...
第二節 貨運 第十三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四條 鼓勵採用多軸重型、貨櫃、廂式封閉和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運...
無車承運人(NTOCC:Non-Truck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是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契約,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運經營者。無車承運人具有資源整合能力強、品牌效應廣、網路效應明顯等特點...
第十三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四條 鼓勵採用多軸重型、貨櫃、廂式封閉和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
第十九條貨物運輸由承、託運雙方簽訂運輸契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營運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的貨物,不得混合裝載性質相牴觸、運輸條件要求不同的貨物。第二十條零擔貨運班車...
客運經營者及客運車輛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防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與禁運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第二十條 貨運經營者受理法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查驗有關手續,手續不齊全的,不得承運。有關...
第四章 貨物運輸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採用多軸重型、貨櫃、廂式和罐式專用車輛運輸;鼓勵發展貨運出租、貨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貨運經營方式。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在外省、自治區、...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和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的人員。第三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
第二節 貨運經營 第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 貨運經營者投入貨運經營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
第十九條 貨物運輸由承、託運雙方簽訂運輸契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營運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的貨物,不得混合裝載性質相牴觸、運輸條件要求不同的貨物。第二十條 零擔貨運...
託運人在託運普通貨物時不得夾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普通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夾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的貨物。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縣鄉公路的,應當同時建設鄉村客運站點等設施。第十六條 客運班車必須按照批准的線路、班次、停靠站點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