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照證制度

貨物稅照證制度指我國五十年代貨物稅徵收管理中實行的一種制度。它是對應稅貨物以發貼完稅證照形式,作為完稅標誌,憑以運銷查驗的一種徵收管理制度。1950年1月27日政務院公布的《貨物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 “應稅貨物完稅後,鬚髮貼完稅照證,以憑運銷查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稅照證制度
  • 屬性:制度
其使用之照證規定如下: (1) 完稅照; (2) 完稅證; (3)查驗證; (4) 分運照; (5) 改裝證;(6) 改制證”。貨物稅徵收管理實行照證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資本主義工商業者偷稅漏稅,同時也為了貫徹貨物稅一次徵稅原則,防止對已稅貨物重複徵稅。1958年稅制改革,貨物稅同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印花稅一起合併為工商統一稅,貨物稅照證制度 遂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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