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檢驗辦法》是1984年6月6日國家商檢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櫃檢驗辦法
- 公布機關:國家商檢局
- 公布日期:1984.06.06
- 施行日期:1984.07.01
《貨櫃檢驗辦法》是1984年6月6日國家商檢局發布的辦法。
《貨櫃檢驗辦法》是1984年6月6日國家商檢局發布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貨櫃所裝進出口貨物的質量,便利交接和結算,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貨櫃檢驗辦法》、原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發布的《進出境貨櫃動植物檢疫管理的若干規定》、原國家衛生檢疫局發布的《關於實施的要求》同時廢止。貨櫃檢疫要求 申報項目 ...
5.2《青島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5.3《驗箱規定》5.4《海關驗貨操作規定》質量記錄 6.1《進口空重箱表》6.2《分撥到潤海倉庫箱號清單》6.3《貨櫃設備交接單》6.4《進口收箱確認函》6.5《進口分撥貨櫃工作聯繫單》6....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六、各有關單位對貨櫃、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的檢疫工作應當密切配合、協作,海關要加強監管,動植物檢疫部門應當做到檢驗結果準確、快速。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商檢法》、《動植物檢疫法》、《衛生檢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制訂了《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17號令) ,依法對進出境貨櫃實施檢驗檢疫。報檢範圍 (一)進境貨櫃檢驗檢疫報檢範圍 1.所有進境...
第四條 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或者未安裝海關批准牌照的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不得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境內製造、改裝和維修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當接受海關檢查。
商檢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第十條 出口商品的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商品貿易契約中明確約定與該商品有關的檢驗內容、檢驗依據和檢驗方法等條款,並按契約或者有關規定向商檢機構報驗或者接受...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家商檢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一月三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輸出輸入商品檢驗暫行...
檢驗技能評估由所在船舶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專業知識考試和檢驗技能評估的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第四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船舶檢驗人員註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通過相應的考核;(二)僅在一家船舶檢驗機構...
第22條 貨櫃施封由託運人負責。通用貨櫃重箱必須施封,施封時左右箱門鎖舌和把手須入座,在右側箱門把手鎖件施封孔施封一枚,用10號鍍鋅鐵線將箱門把手鎖件擰固並剪斷余尾。其他類型貨櫃的施封方法另行規定。託運的空集...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的承運海上國際貨櫃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海上國際貨櫃運輸企業,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辦法頒布 《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境肉類產品...
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為加強廈門經濟特區和廈門口岸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
第五十一條未經承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承運人的貨櫃挪作它用;需要使用時經承運人同意可按租箱辦法租用貨櫃。第九章 運輸統計 第五十二條貨櫃運輸企業及有關單位應互相配合,確保貨櫃運輸、箱務管理與動態信息的採集、傳遞...
第四十五條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管理,由所在市的商檢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實施辦法,擬訂具體檢驗辦法,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認真貫徹《商檢條例》及有關商檢法規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號,現發布《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試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 第 2 號 現發布《...
(二)各直屬局根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25號令)和上款名單的規定進行初審。1.申請單位應取得所在地直屬局的資格認定。2.申請單位為質檢總局批准的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或加工單位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進出保稅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及其包裝物、鋪墊材料、運輸工具、貨櫃(以下簡稱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保稅區...
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於1985年5月發布,目的在於推進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對進出口商品種類和單位及個人提出相應的要求和規定。具體內容 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 (1985年5月11日川府發〔1985〕74號)為貫徹實施《中華...
第二十二條 船舶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按照規定收取費用。收費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
十五、對《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7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十一條。(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境貨櫃衛生除害處理工作應當依法實施並接受海關...
第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第七條規定實施檢驗。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標準,可以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出口商品檢驗依照或者參照的技術規範、標準以及...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的承運海上國際貨櫃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海上國際貨櫃運輸企業,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設立經營海上國際貨櫃運輸的航運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交通部審批。第七條 設立港口國際貨櫃裝卸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本辦法發布後新設立承運海上...
第六十二條 危險貨物堆碼要整齊,穩固,垛頂距燈不少於1.5米;垛距牆不少於0.5米、距垛不少於1米;性質不相容的危險貨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不得同庫存放,確需存放時應符合附屬檔案四中的隔離要求。消防器材、配電箱周圍1.5...
2.2.6 國內貨櫃汽車運輸收費規則 2.2.7 貨櫃汽車運輸規則(略)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貨櫃運輸管理規定(修正)(略)2.2.9 鐵路貨物集裝化運輸組織管理辦法(略)2.2.10 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