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檢驗辦法

《貨櫃檢驗辦法》是1984年6月6日國家商檢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櫃檢驗辦法
  • 公布機關:國家商檢局
  • 公布日期:1984.06.06
  • 施行日期:1984.07.01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貨櫃所裝進出口貨物的質量,便利交接和結算,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的貨櫃,實施法定檢驗。
  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應施貨櫃法定驗箱的範圍:散裝食用油,各種冷凍和冷藏食品,糧谷,大豆,雜豆,果仁,油籽,乾鮮果,蔬萊,蛋品,鮮奶和乳製品類,食糖,罐頭食品(包括罐裝啤酒)等。
  第三條 實施決定檢驗的貨櫃,其裝運技術條件,除應符合貿易契約和運輸契約的規定外,並需符合下例要求:
  一、箱號清晰,箱體完整;
  二、貨櫃的活動部分、膠墊、箱門開關和風雨密狀況良好;
  三、箱內清潔,乾燥,無異味,無活害蟲,無殘留有毒有害物品;
  四、冷藏貨櫃的冷藏效能良好;
  五、罐式貨櫃前次未裝過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稱商檢機構)檢驗不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貨櫃,裝箱部門應根據要求整理後由商檢機構復驗。復驗以一次為限。復驗仍不合格,裝箱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達到技術條件要求,並重新申請檢驗。
  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貨櫃,如不能立即裝貨時,應由申請人自行加封,妥善保管。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對外貿易關係人可根據需要向所在地區商檢機構申請辦理貨櫃貨物裝箱、拆箱檢驗。檢驗項目:
  一、貨櫃貨物裝箱檢驗,包括檢驗貨櫃適載條件,審核貨物配載計畫,監視裝箱,鑑定裝運貨物的包裝、標記、數量和積載等,簽封貨櫃;
  二、貨櫃貨物拆箱檢驗,包括檢驗貨櫃的封識和外觀狀況,啟封貨櫃,鑑定卸貨前貨物的積載情況,監視卸貨,鑑定所卸貨物的包裝、標記、數量,判明貨損、貨差原因等。如需驗殘,可一併辦理,按有關檢驗內容和規定,進行檢驗,並簽發“拆箱檢驗/驗殘”證書;
  三、貨櫃的承租和退租鑑定,承租鑑定,包括貨櫃的類別、號碼、規格、數量和內外觀狀況及適載條件鑑定。退租鑑定,按照承租契約內容,鑑定退租時的貨櫃現狀、殘損情況及殘損程度,如須整修,可證明整修所需費用;
  四、貨櫃單項鑑定,包括清潔、冷藏效能、風雨密及其他單項鑑定。
  第六條 貨櫃檢驗的申請,由申請人在實施檢驗兩天前,向所在地區商檢機構辦理申請,並根據需要提供貨物裝箱清單、發票、提單、信用證、契約、承租契約等有關單證,以及檢驗所需的工具及輔助勞動力。
  第七條 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貨櫃,發給驗箱合格證書。凡屬法定驗箱範圍的貨櫃,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商檢機構簽發的驗箱合格證書,組織貨物的裝箱作業。
  第八條 進口貨櫃接運部門和出口貨櫃裝箱部門,應及時向所在地區商檢機構提供有關出口貨櫃貨物清單及進口貨櫃貨物的流向單,以利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商檢機構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懲處。

修訂信息

(1984年6月6日 國家商檢局發布)(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00年1月11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7號發布的《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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