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規定,檢驗檢疫機構管理職責,經營企業的管理要求,檢疫審批,中轉進口預檢,入境口岸查驗,檢驗檢疫和出證,後續監管,附則,
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49號
為規範進境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管理,防止疫情的傳入傳出,降低安全衛生風險,確保進境肉類產品的衛生質量,促進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出境肉類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進境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管理,防止動物疫情傳入,降低安全衛生風險,確保進境肉類產品的衛生質量,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出境肉類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檢驗檢疫機構管理職責
(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進境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管理和入境口岸查驗設施建設的規劃。根據口岸具備的查驗設施和技術力量,指定入境口岸,批准和公布《允許進口肉類產品的國家或地區以及相應的品種和用途名單》(以下簡稱名單,見附屬檔案1)和指定的註冊存貯冷庫和加工使用單位,實施檢疫審批和風險預警,負責組織簽證獸醫的培訓、考核和認可,以及每年檢驗檢疫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負責轄區內進境肉類產品進口經營單位的資格認定、檢疫許可的初審,入境口岸查驗、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和加工使用單位的審核和監管,檢驗檢疫處理、殘留監控計畫的實施和工作質量的檢查等工作,以保證進境肉類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
各直屬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相應的檢驗檢疫工作制度、程式和記錄,規範審批、口岸查驗、檢驗檢疫出證和日常監管行為。建立工作質量定期檢查制度(檢查表見附屬檔案2),檢查各項工作要求的落實執行情況,保證進境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質量。
各直屬局要加強組織和領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逐級分解落實,建立和完善獎懲機制、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提高各級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三)承擔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業務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轄區內具備滿足貿易需要的指定註冊存貯冷庫或加工單位冷庫,冷庫毗鄰口岸且交通便利。
2.具備常規細菌和致病菌的檢測能力,能夠開展一般殘留物質檢驗項目的初篩,所在地直屬局具備疫病病原檢測能力和殘留檢測確證技術手段。
3.具有2名以上經質檢總局資格認定,簽發進境肉類產品放行單證的簽證獸醫。簽證獸醫須達到如下條件:堅定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政治素質,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必備的獸醫專業知識,從事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豐富的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經驗,熟悉進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要求並具有良好的英語水平。
4.配備與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有相應的工作崗位並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5.所有從事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由各直屬局職能部門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給予上崗資格。非專業人員和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關檢驗檢疫監管和簽證工作。
6.在進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執法把關中有突出成績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出現工作責任事故或連續兩次工作質量檢查不合格的,要調離原工作崗位。
(四)各直屬局應根據質檢總局年度殘留監控計畫制定本轄區內的實施方案。按照《官方取樣程式》和《殘留分析質量控制指南》建立規範的取樣、送樣、檢驗、驗證、記錄保存、報告和陽性結果反饋追溯程式。發現陽性結果的應在48小時之內反饋送樣單位並上報質檢總局,並按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後續行動。年度計畫完成後,應及時匯總監控結果,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調整下一年度監控計畫的合理化建議。
(五)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定期核定轄區內進境肉類產品的加工、存放、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殘留監控、入境查驗和檢驗檢疫中發現不合格的,應及時上報質檢總局發布警示通報。各直屬局應在年中和年末將入境肉類的檢驗檢疫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以質量分析報告上報質檢總局。
(六)各檢驗檢疫機構應與海關、邊檢、技監、工商、農牧、衛生和商務等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密切關注國內外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信息,嚴格遵照質檢總局令、公告、風險警示和公文函電的要求,及時協調相關部門,溝通情況,採取快速反應和嚴厲打擊非法入境措施,必要時啟動各種應急預案,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經營企業的管理要求
(一)各直屬局對轄區內的進境肉類產品進口單位、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和加工使用單位實行檢疫監督制度。
1.直屬局對轄區內遵章守紀、誠信經營、具備一定經營進境肉類業務實績且無任何不良記錄的合法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資格認定,報質檢總局審定後上網公布。
各直屬局對認定資格的單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以督促、確認各項檢驗檢疫要求和規定是否在經營活動中有效落實。如發現違規經營(夾帶、瞞報、存放疫區產品,擅自銷售調運、開拆、損毀檢驗檢疫封識、標誌,偽造、變賣各種單證等),註銷其報批與報檢資格。
2.指定的註冊存貯冷庫必須在由各直屬局依照《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6號令)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註冊、考核和審定,並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布的註冊冷庫中選用。未經註冊的存放冷庫不得存放進出境肉類產品。
3.進境肉類的指定加工使用單位備案工作由各直屬局按照《進境肉類產品加工使用單位檢驗檢疫要求》(見附屬檔案3)組織考核。加工、存放和加工工藝符合檢疫防疫要求的由直屬局向質檢總局推薦,由總局審核後予以公布。
(二)進境肉類產品必須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規定報檢後就近進入指定的註冊冷庫或加工單位的存儲冷庫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允許加工、銷售和使用。
需調運至異地檢驗檢疫的,須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加施封識,對運輸、裝卸過程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與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取得聯繫,監督進入指運地的指定註冊冷庫或加工單位冷庫存放。貨物到達指運地後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向入境口岸機構出具回執單(見附屬檔案4)並依法施檢。
未經口岸或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施檢並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調出指定註冊存放冷庫。
入境口岸和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溝通有關進境肉類的信息,按職責分工協調做好相關檢驗檢疫和監管工作。
檢疫審批
(一)質檢總局根據與輸出國或地區簽定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定、議定書、備忘錄等)的規定、國外生產廠家註冊情況、輸出國家或地區的動物疫情情況,經風險分析,制訂《允許進口肉類產品的國家或地區以及相應的品種和用途名單》,在質檢總局網站公布並及時更新。
(二)各直屬局根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25號令)和上款名單的規定進行初審。
1.申請單位應取得所在地直屬局的資格認定。
2.申請單位為質檢總局批准的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或加工單位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3.申請單位非質檢總局批准的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或加工單位的,申請時需隨附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的與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和加工單位簽訂的存儲協定或加工契約。
4.當進口肉類產品的入境口岸與指運地分屬不同直屬局轄區時,初審工作由入境口岸和指運地直屬局共同完成。
(三)總局根據各直屬局的初審意見,負責檢疫審批的終審工作。
申請進口來自非疫區,但不在第三條第一款名單內的肉類產品,視作特殊物品進口。質檢總局根據直屬局提交的初審報告,經風險分析後,經司領導簽署意見後核發《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經特殊審批獲準進口的肉類產品只限用於來料加工後復出口和進口單位自用,加工和自用剩餘品按規定進行檢疫處理。
中轉進口預檢
經香港中轉進口的肉類產品,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經質檢總局授權的中檢香港公司申請中轉預檢。中檢香港公司要嚴格按照總局的要求,預檢後施加新的封識並出具證書,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中檢香港公司的證書接受報檢,相互做好銜接和配合工作。
入境口岸查驗
(一)檢驗檢疫機構在接受進口肉類產品報檢時,應審核貨主或其代理人所提交單證的有效性,審核許可證的申請單位與輸出國官方出具檢疫證書上的收貨人、貿易契約的簽約方是否一致,核對貨主提供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第一聯與檢驗檢疫機構留檔的第二聯是否相符,如實核銷進口數量。
經香港中轉的肉類產品,必須加驗香港中檢公司簽發的檢驗證書正本。沒有香港中檢公司的檢驗證書正本,不得受理報檢。
(二)檢驗檢疫機構須按規定對進境肉類產品實施口岸查驗和防疫消毒處理,確保進境肉類產品符合“三原”(原櫃、原封識、原證書)。現場應查驗有關單證,檢查貨櫃封識是否完好。開櫃後注意查看貨物的堆放是否整齊,是否有被搬動過的跡象以及是否有其它不合理堆放的情形。核對貨櫃的櫃號、封識號、貨物的品名、數(重)量、產地、生產日期、生產廠家名稱或代號、包裝規格、嘜頭、輸出國檢疫印章及檢疫證書號等是否與單證相符,所注的輸往目的地是否與實際相符,有無超出保質期,有無“不適合人類食用”的表述等。符合要求的對貨櫃加施檢疫封識,調入指定存放冷庫或加工單位進行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和出證
(一)口岸查驗合格的,卸入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或加工單位冷庫,按照26號令以及相關檔案規定要求,在卸貨過程中檢查有無夾帶、更換包裝、拼箱、瞞報、漏報等,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1.包裝檢驗。
外包裝必須清潔、堅固、乾燥、無霉、無異味,外包裝上須有明顯的中英文標識,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工廠註冊號和目的地等內容,目的地必須註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封口處應當加施一次性檢驗檢疫標識;使用的包裝材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食品用包裝材料的衛生要求,紙箱不得使用鐵釘和鐵卡。內包裝使用無毒、無害的全新材料,並標明品名、註冊廠號等。
2.運輸工具檢驗。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異味,控溫設備設施運作正常,溫度記錄無異常。
3.感官檢驗。
按規定隨機抽取數件打開包裝檢查貨物是否腐敗變質,是否有毛污、血污、糞污。有無出現淤血、淤血面積大小及其所占抽樣的比例。有無出血、炎症、膿腫、水皰結痂、結節性病灶等疾病的病變。有無硬桿毛,每10公斤產品中的硬桿毛數量是否超出規定要求。是否夾帶有禁止進境物,是否有其他動物屍體、寄生蟲、生活害蟲、異物及其他異常情況。
4.規格檢驗。
檢驗品種規格是否與契約、信用證等單證或標準相符、包裝外標記是否與內容物一致。
5.須實驗室檢測的,按規定抽樣送檢。
經口岸查驗、感官檢驗和實驗室檢測合格的,由簽證獸醫審核相關工作程式和記錄無誤後,簽署《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必要時簽證獸醫可以要求復檢。
(二)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對調運到本轄區定點加工單位的肉類產品進行核查和檢驗檢疫,確認調運貨物入庫後方可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反饋回執(見附屬檔案4)。如發現未按要求調運到指定地的,應立即與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取得聯繫並採取風險預警措施。對拒不調運至指運地的,註銷其報批和報檢資格,罰沒保證金並依法從重從嚴懲處,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總局。
(三)除質檢總局令、公告、風險警示通報和檔案規定外,其他不合格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1.截獲疫區產品和一、二類動物疫病病原、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感官檢驗不合格和一般微生物指標超標的,在檢驗檢疫機關的監督下,作熟制加工、輻照等無害化處理。
3.檢出致病菌的,作退回、銷毀或無害化處理。
4.按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第一款要求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後續監管
(一)各直屬局對轄區內認定資格的進境肉類經營單位、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和加工單位實施年審制度。年審時應對其年度進口經營、存放和加工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出具考核報告,符合要求的保留認定資格,上報質檢總局予以公布。
(二)檢驗檢疫機構應監督進境肉類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和加工單位按要求如實填寫監管手冊(附屬檔案5),建立必要的檔案記錄備查;對產品出入庫數量進行核銷,確保按限定的用途使用;監督指定加工單位的生產過程,確保加工廢棄物的處理符合獸醫衛生防疫和環保要求。
凡以進(來)料加工方式的進境肉類產品,須經檢驗檢疫合格,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後方準依照《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限定的方式加工和使用。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肉類生產、加工、倉儲環節的監管,嚴防疫區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附則
(一)進口經營單位夾帶、瞞報,非法輸入肉類產品的,註銷其報批和報檢資格並按照商檢法第三十五條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予以處罰。
(二)進口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調運進境肉類產品,擅自開拆、損毀檢驗檢疫封識、標誌的,註銷其報批和報檢資格,並按照商檢法第三十三條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予以處罰。
(三)偽造、變造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識、封識的,按照商檢法第三十六條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予以處罰。
(四)進境肉類產品進口單位、指定的註冊存放冷庫和加工單位違規經營、存放疫區產品或不按規定用途、方式進行加工,註銷其指定存放和加工的資格,並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十九條予以處罰。
(五)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偽造檢驗檢疫結果、延誤出證的,故意刁難服務對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構按商檢法第三十八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和食品衛生法第五十二條查處。
(六)本規定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發布的檔案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