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櫃提單
- 外文名:Container B/L
- 含義:為裝運貨櫃所簽發的提單
- 類型:貨運單據
特點,表麵條款的主要內容,貨櫃提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貨櫃提單的主要條款,承運人的責任期限,艙面貨選擇條款,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制約託運人的責任條款,危險貨物運輸,索賠與訴訟,貨主自行裝箱和責任,提單可轉讓性,
特點
普通船舶的貨運提單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後經船方在收貨單上籤署,表明貨物已裝船,發貨人憑經船方簽署的收貨單(大副收據)去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換取已裝船提單。而貨櫃提單則應以碼頭收據換取,它同普通船舶運輸下簽發的提單不同,是一張收貨待運提單。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根據發貨人的要求,在提單上填注具體的裝船日期和船名後,該收貨待運提單也便具有了與已裝船提單同樣的性質。
貨櫃提單與普通貨物提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點:
(2)貨櫃提單的承運人責任有兩種:一是在運輸的全過程中,各段承運人僅對自己承擔的運輸區間所發生的貨損負責;二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整個運輸承擔責任。
(3)貨櫃內所裝貨物,必須在條款中說明。因為有時由發貨人裝箱,承運人不可能知道內裝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條款,否則損壞或滅失時整個貨櫃按一件賠償。
(5)在提單上不出現0n Deck字樣。
(6)貨櫃提單上沒有“裝船”字樣,它們都是收訖待運提單,而提單上卻沒有“收訖待運”字樣。
表麵條款的主要內容
現行的貨櫃提單其正面有表麵條款,以說明貨物在使用貨櫃運輸下所簽發的提單性質和作用。
確認條款——表明負責貨櫃運輸的人,是在貨物“外表狀況良好、鉛封完整”的情況下接受貨物。
簽署條款——現行的貨櫃提單一般都列入船公司的名稱,而且不管由誰簽發提單,都僅是“代表承運人”簽字,或者“僅以代理人身份”簽字。
貨櫃提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作用和法律效力:
3.業經簽發,負責貨櫃運輸的經營人憑其收取運費,完成或組織完成貨櫃貨物的運輸,所以,該單是貨櫃貨物運輸經營人與貨物託運人之間運輸契約訂立的證明。
4.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即貨物的物權憑證,可自由轉讓買賣。(記名提單一般除外)
貨櫃提單的主要條款
承運人的責任期限
交接方式:
(1)發貨人門到收貨人門(DOOR TO DOOR)(2)發貨人門到卸船港貨櫃碼頭堆(DOOR TO CY)
(3)裝船港貨櫃堆場至收貨人門。(CY TO DOOR)
(4)裝船港貨櫃堆場至卸船港碼頭堆場。(CY TO CY)
2、整箱貨接收,拼裝貨交付。(FCL/LCL)
(1)發貨人門至進口國貨櫃貨運站。(DOOR TO CFS)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2)裝船港貨櫃堆場至進口國貨櫃貨運站。(CY TO CFS)
3、拼箱貨接收,拼箱貨交付。(LCL/LCL)
拼箱貨接收,整箱貨交付。LCL/FCL
(1)出口國CFS至卸船港貨櫃碼頭堆場(CFS TO CY)(2)出口國CFS至收貨人門(CFS TO DOOR)
根據下述交貨方式,簽發提貨地點:
2. 貨櫃碼頭堆場——表明發貨人在裝箱後,自己負責安排內陸運輸,發貨人
和貨櫃運輸經營人接受貨物的地點以堆場為界,經營人收貨後,簽場站
收據,發貨人憑其換取提單。
3. 貨櫃貨運站——發貨人將貨物運至CFS,由CFS負責裝箱。
上述情況下簽發的提單均屬待裝船提單。
艙面貨選擇條款
(1)艙面貨與甲板貨的區別。
(2)貨櫃提單中規定了一條艙面貨(甲板貨)條款,規定裝載艙面運輸的貨櫃與艙內貨櫃享有同樣的權益。如中遠聯運提單第17條1款規定:貨櫃中所裝貨物,不論是由承運人或由貨方裝載,都可作艙面裝運或艙內裝運,而無需通知貨方。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定義:“承運人對每一件或每一貨物單位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
各國的法律和船公司的提單對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都有明確規定,有的按照《海牙規則》,有的按照國內法。
件數:“如在提單中已載明這種工具內的貨物件數或單位數,則按所載明的件數或單位數賠償,如貨櫃,托盤或類似的裝運工具為貨主所有,賠償時也作為一件。
制約託運人的責任條款
1. 發貨人裝箱計數或不知條款。
承運人在根據貨主提供的內容,如實記載於提單的同時,又保留“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S .T.C”條款以最大限度的達到免除責任的目的。
但其保護範圍也有一定的限度,如能貨主舉證說明承運人明知貨物詳細情況,卻又訂上不知條款時,承運人仍不能免責。
2. 鉛封完整交貨條款
3. 貨物檢查權條款
承運人有權但沒有義務在任何時候將貨櫃開箱檢驗,核對其裝載的貨物。如發現所裝載的貨物全部或一部分不能適合運輸,承運人有權對該部分貨物放棄運輸。或是由託運人支付合理的附加費後完成這部分貨物的運輸,或是將其存放在岸上或水上具有遮蔽的或露天的場所。這種存放業已認為按提單交貨,即承運人的責任已告終止。承運人在行使這一權利時,無需等到託運人的預先同意,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4. 海關啟封檢查條款
海關有權檢查貨櫃。海關打開貨櫃檢查,並重新施封而造成任何貨物滅失、損害以及其它後果,承運人概不負責。在實際業務中,承運人對這種情況應做好記錄,並保留證據,以使其免除責任。
5. 發貨人對貨物內容準確性負責條款
在接受貨物時,視為發貨人已向承運人保證資料準確無誤,危險貨應先說明。貨櫃貨物在由貨物自行負責裝箱時,在以下情況下貨主負責賠償其對承運人造成的損害。
(1)由於貨主自己裝載不當。(2)箱內貨物不適合裝載貨櫃。(3)箱內貨物包裝不牢,標誌不清。(4)裝箱之前未對箱子作合理的檢驗。(5)運輸途中非承運人能控制的原因。
(6)未能保證貨物內容的準確,完整。(7)對第三者生命財產造成損害。
(8)對由於貨主自己搬運,運輸造成的損害等。
危險貨物運輸
1.承運人在接受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有害性,有毒性等危險貨物時,只有在接受貨主提交的書面申請時方可進行。
2.承運人對事先不知其性質而裝載的具有危險性的貨物,可在卸貨前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將其卸上岸,或將其銷毀在而不予賠償。該貨物的所有人對於該項貨物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一切損害和費用負責。
(1)提供危品詳細情況。 (2)提供運輸注意事項,預防措施。
(3)滿足危品有關運輸,保管,裝卸等要求。(4)貨物的包裝外表應注有清晰,永久性的標誌。
(5)在整箱貨運輸時,箱子外表應貼有危品標誌。
在實際業務中,還涉及到港監。監裝、碼頭是否接貨等問題。
索賠與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有的規定為1年,有的為9個月。如屬全損,有的提單僅規定為2個月,超出規定期限,承運人將解除一切責任。
貨主自行裝箱和責任
1.承運人接收的是外表狀況良好,鉛封完整的貨櫃,有關箱內貨物的詳情概不知悉。
2.貨主應向承運人保證,貨櫃及箱內貨物適應裝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