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檢查權條款

貨物檢查權條款是指承運人有權但沒有義務在掌管貨物期間的任何時候,將貨櫃開箱檢驗、核對,如發現貨物全部或部分不適於運輸,承運人有權對該貨物放棄運輸或由託運人支付附加費用後繼續完成運輸,或存放在岸上或水上遮蔽或露天場所,而且這種存放可視為按提單交貨,承運人責任終止。

作用
該條款使承運人對箱內貨物有所懷疑或發現積載不正常時有啟封檢查權利而不必徵得託運人同意。但在實際操作中,對貨主自裝的貨櫃啟封檢查時,一般需徵求貨主同意並由貨主支付費用。
承運人有權但沒有義務在任何時候將貨櫃開箱檢驗,核對其裝載的貨物。如發現所裝載的貨物全部或一部分不能適合運輸,承運人有權對該部分貨物放棄運輸,或是由託運人支付合理的附加費後完成這部分貨物的運輸,或是將其存放在岸上或水上具有遮蔽的或露天的場所。這種存放認為已按提單交貨,即承運人的責任已告終止。承運人在行使這一權利時,無須等到託運人的預先同意,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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