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財產權與行政法保護:中國法學會行政學研究
-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 頁數:890頁
- 開本:16
- 定價:88.00
- 作者: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
- 出版日期:2008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7065376
- 品牌:武漢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行政權與物權之關係研究——以《物權法》文本為分析對象
十六大以來我國依法治國的重大發展
論公共利益
論行政法與財產保護——從行政法對公產的積極保護說起
《物權法》對構建法治政府的積極推動和深遠影響——從公法學角度透視
改革開放與行政法治三十年回顧、反思與展望——以財產權保障的制度變遷為視角
私有財產權保護與行政法發展
對行政法學界“集體缺位”物權立法現象的一點感想
公民財產權的行政法保障論綱
財產權保護語境下行政法的功能主義定位——由卡拉0K著作權費風波引發的思考
行政法對財產權作用的邊際思考——寫在《物權法》出台以後
“新財產權”保護與服務型政府建設
論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政法保護
政府法制與財產權保護
簡論行政法保護公民財產權的三部曲——來自行政徵收案件的啟示
公共財產的公法保護——對《物權法》的另一種解讀
私有財產法律保護模式之探微
政府福利、新財產權與行政法的保護
財產權與行政法
全面財產權觀念
論公法上財產權
制度創新的邏輯錯位——對被征地農民社會生活保障制度的批評
行政法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兼評我國農村宅基地建房的限制流轉制度
居住保障與財產許可權制——以日本房屋租賃法上的“正當事由制度”為例
論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物權的平等保護與行政法理念創新
第二部分 行政徵收徵用中的財產權保護
財產法治視野中的我國土地徵收徵用問題——兼談如何看待當下的行政管理革新舉措
財產權與公用徵收立法芻議
試論行政徵收徵用制度中對“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
論農地徵收制度的“正當法律程式化”
公用徵收徵用的法律保留和比例性要求
論城市房屋被拆遷人權益保護機制的完善——以《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為參照
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探討
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利益平衡與政府責任
強制拆遷利害關係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探微——兼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精細化修改之路
我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機制構建研究
論我國城市房屋拆遷中物權的行政法保護
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公民財產權與行政權
第三部分 財產權保護與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構
行政立法與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從交強險的制定實施談起
論行政程式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以民主、公正的行政程式制度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以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為例
行政程式對財產權的保障
公民個人信息財產權的行政法保護
利益組織化、公眾參與和個體權利的保障
民營經濟的行政法問題及其改革
營業自由及其限制——以藥店距離限制事件為楔子
民營化背景下的基礎通信管道建設
我國公立高校法人財產權益分析
論行政不作為的法律控制與私有財產權保護
行政不作為重述——界定與審查
論作為財產權的水權
論環境資源行政執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許可中的財產權處置——加油站拍賣案所折射的法理缺憾
我國城市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行政法分析
建構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行政協助理論探析
我國不動產登記中的行政法問題
論對不動產登記行為的司法審查——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不動產登記機構設定研究
行政法視野下的不動產物權登記行為
論行政計畫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限制與損失補償
論行政收費權與公民財產權之界限——行政收費範圍研究
養路費爭議與行政收費的法治化
民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之關係淺析——以盜竊行為為例
“沒收違法所得”應當適用什麼樣的程式規則——以“沒收違法所得”是否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為視角
違法所得的界定探析
財產權、稅收和法治的實現——從財政部上調印花稅說起
權利保護視野下的稅收行政立法研究
論公安機關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一事不再罰”原理與公安行政處罰
論治安管理處罰上的擔保人與保證金制度
行政拘留保證金的物權保護
罰沒收入使用制度研究
公共信託理論與公共財產權保護
城管執法與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戶外廣告設定與管理相關法律問題初探——從戶外廣告整治風波談起
第四部分 行政救濟與財產權保護
修訂行政複議法正當其時
制度欠缺與司法程式的權宜之計——論登記行為爭議的司法裁判
行政行為對民事審判的拘束力
從原則與例外之爭到司法裁量標準之建構——行政訴訟暫時性財產權保護機制的新構想
德國行政法院法中的“訴訟停止執行原則”
國際貿易行政訴訟與財產權的邏輯關聯——全球行政法的分析視角
論財產權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
文摘
三、反思語境下的行政法治與財產權保護
冷靜審視改革開放30年來集體土地產權保障的變遷,我們既感嘆於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活力,又感慨於法律變革的艱難不易。已過三十年,改革需要新思維。②而要反思,就必須基於一定相對真理的前提,否則反思就沒有了可資借鑑和衡量的參照系。如果我們不否定這30年來改革開放政策的合理性和市場文明進展的現實性的話,筆者認為可以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策略一效用和私法改革四個維度,檢視我們的行政法治與財產權公法保障制度改革。
(一)市場經濟之維
所謂“市場”,在終極意義上而言,不僅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依據價格機制而形成的資源配置形態,同時還可以視為一種巨大的經濟調節機構和社會組織機構。③它要求所有的參與主體,在公平的交易規則下,自由競爭,按照經濟理性進行遊戲。審視我們現行的土地財產權立法,在國有土地存量有限,市場經濟呼籲建立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大背景下,土地管理法第43條依然限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法第8條也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這兩部法的一唱一和,牢牢地壟斷了土地交易的一級市場;在二級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法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壓縮為承包經營權,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規定了有限的承包經營權流轉,並且禁止進入非農建設用地領域。這實際上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道而馳的。改革開放30年來,國家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長期壟斷的政策,不僅加劇了土地供需矛盾,也從根本上扼殺了土地市場。如果土地這種迄今為止最重要的社會財富不能成為商品,不能通過市場來合理和高效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同市、同權、同價”,而且這種不合理又是法律和政策造成的,我們不得不反思我們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有多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