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是2004年12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向文。本書主要供我國立法機關、憲法與行政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參考。
基本介紹
- 書名: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
- ISBN:7300060161、9787300060163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年12月
- 裝幀:平裝
- 叢書名:法學高階精讀法學譯叢
- 尺寸:22.8 x 15.2 x 2.2 cm
- 重量:522 g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從十月革命勝利到現在,俄羅斯聯邦共頒布了兩部行政違法法典,即1984年行政違法法典和2001年行政違法法典。後者繼承了前者60%~70%的內容。但是,由於它們分別制定於蘇聯解體前後,俄羅斯聯邦社會發展的兩個不同歷史時期,它們的性質截然不同,在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方面也存在著明顯差別。對照比較上述兩部法典的結構和內容,可以看出,2001年行政違法法典的結構和主要內容有三大特點:(1)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2)進一步完善個人權利自由的保護體系;(3)行政違法法律規範更加準確、具體。
目前,我國正在醞釀進行司法改革,其中包括進行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式法的改革。我們對於包括俄羅斯聯邦在內的世界各國司法改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都有必要加以了解和研究。鑒於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專家學者尚不了解俄羅斯聯邦的兩部行政違法法典。因此,譯者翻譯了上述兩部法典,並將其彙編成冊。
作者簡介
劉向文,1943年9月生,河南開封人。1966年於北京外國語學院俄語、波蘭語專業本科畢業,1982年於中國人民大學蘇聯東歐研究所蘇聯政法專業研究生畢業並獲法學碩士學位,1990年於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國家法專業研究生畢業並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省高等學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鄭州大學憲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鄭州大學獨立國協東歐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蘇州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特約研究員。獨著或主編出版《蘇共喪失執政地位的原因及其教訓》(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96)、《俄羅斯聯邦憲政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俄國政府與政治》(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等。參編出版《憲法學(外國部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外國憲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外國行政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等十部專著和教材。翻譯出版《蘇聯憲法講話》(北京,民眾出版社,1983)、《蘇聯憲法和蘇維埃立法的發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刑事政策的基礎》(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三本個人譯著。發表《試談俄羅斯聯邦的總統制》、《談俄羅斯聯邦的憲法保障》等近百篇論文。
目錄
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行政違法立法的任務和原則
第二章 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責任
第三章 行政處罰
第四章 科處行政處罰
第二編 分則
第五章 侵犯公民權利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六章 危害居民健康、衛生防疫安全和社會公德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七章 財產保護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八章 自然環境保護和自然利用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九章 工業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章 農業、家畜疾病防治和農用土地土壤改良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一章 交通運輸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三章 電信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四章 企業家活動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五章 金融、稅收和收費、有價證券市場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六章 海關事務領域(違反海關規則)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七章 侵犯國家權力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八章 俄羅斯聯邦國界保護領域、俄羅斯聯邦境內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逗留制度保障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九章 違反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二十章 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章 兵役登記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三編 被授權審理行政違法案件的法官、機關、公職人員
第二十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章 被授權審理行政違法案件的法官、機關、公職人員
第四編 行政違法案件的訴訟程式
第二十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章 行政違法案件訴訟程式的參加人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章 證明的對象,證據,證據的評價
第二十七章 行政違法案件訴訟程式保全措施的採取
第二十八章 提起行政違法案件
第二十九章 審理行政違法案件
第三十章 重新審理行政違法案件的決議和決定
第五編 行政違法案件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章 幾種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式
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
第一編 通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編 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責任
一、總則
第二章 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責任
第三章 行政處罰
第四章 科處行政處罰
二、分則
第五章 侵犯公民權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六章 侵犯社會主義財產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七章 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古蹟保護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八章 工業、熱能和電能利用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九章 農業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違反獸醫—衛生防疫規則的行為
第十章 運輸、公路事業和通訊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一章 住宅公用事業和公用事業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二章 商業財務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三章 危害社會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四章 危害法定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三編 被授權審理行政違法案件的機關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章 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
第四編 行政違法案件的訴訟程式
第十七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八章 行政違法行為筆錄
第十九章 行政扣留,物品檢查,扣押物品和檔案
第二十章 行政違法案件訴訟程式的參加人
第二十一章 行政違法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二章 對行政違法案件決議的抗訴和抗訴
第五編 行政處罰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章 訓誡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二十五章 罰款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二十六章 有償收繳物品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二十七章 沒收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二十八章 剝奪專門權利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二十九章 勞動改造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三十章 行政拘留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三十一章 賠償財產損失決議的執行程式
第三十二章 行政驅逐出俄羅斯聯邦國境決議的執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