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層氣(瓦斯)既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隱患,也是重要的能源資源。加快煤層氣的開發利用,化害為利,變廢為寶,是從根本上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加能源供應的重要措施,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和節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煤層氣開發利用市場尚不成熟,開發利用成本高,技術方面也存在一些瓶頸,為鼓勵煤層氣的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研究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利用專題會議紀要》(國閱[2007]19號)精神,財政部決定對煤層氣民用燃氣等進行適當補貼,現提出以下意見:
財建[2007]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一、補貼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層氣(含瓦斯,下同)開採的企業均有資格享受財政補貼。
二、享受補貼的具體條件:
(一)企業開採的煤層氣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氣、化工原料等;
(二)已安裝可以準確計量煤層氣抽采、銷售和自用的計量設備,並能準確提供煤層氣開發利用量;
(三)企業開採煤層氣用於發電的部分,不享受補貼政策,享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能源[2007]721號)規定的相關政策。
三、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層氣(折純)標準對煤層氣開採企業進行補貼,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對煤層氣開發利用給予適當補貼,具體標準和補貼辦法由地方財政部門自主確定。
四、補貼額度的確定
中央財政安排的煤層氣補貼資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補貼額度=(銷售量+自用量-用於發電量)×補貼標準
五、補貼申請程式
地方企業(含國有企業、私人企業、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的,需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其上年開發利用煤層氣數量;所在地財政部門匯總後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情況後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於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於每年6月底前批覆補貼資金。
中央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的,需於每年4月底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所提供其上年開發利用煤層氣數量需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財政部於每年6月底前批覆補貼資金。
六、煤層氣開採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的,必須提供真實資料,財政部門有權對申請補貼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如果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七、本實施意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