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監察專員辦

財政監察專員辦是我國中央財政專職監督機構,是代表財政部為保證財政分配活動的正常進行,在財政分配過程中依法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涉及中央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權益及其他有關財政管理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監控、檢查、稽核、督促和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監察專員辦
  • 類型:經濟術語
職能
(1)稅收收入監督。財政監察專員辦實施稅收收入監督,重點是對轄區內中央固定收入及中央與地方分成收入進行監督,也可根據財政部的授權,對地方執行稅收政策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國家財稅法規、政策、制度情況的監督;二是對徵收機關徵收管理質量和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三是對重大稅收項目或行業、重點企業進行專項核查等。
(2)非稅收入監督非稅收入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財政監察專員辦實施中央非稅收入監督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根據財政部授權就地徵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庫區建設基金、菸草商業稅後利潤、電力監管費五項中央非稅收入。二是就地實施中央非稅收入監繳工作。三是根據財政部授權對當地中央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票據實行就地核銷。
(3)辦理部分中央收入的退庫。一是一般企業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先征後返退稅審批;二是一般企業繳納所得稅先征後返退稅審批;三是中央罰沒收入代征手續費的退庫審核審批。
(4)開展中央收入對賬。對國家金庫機構收納、劃繳、退付稅收和其他財政收入等情況進行監督。
(5)對財政收入基礎管理工作質量進行監督。一是建立中央財政收入監督分析報告制度。二是配合/收支兩條線0管理,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對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設銀行賬戶行為進行審批和年檢以及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財政備案工作。
2.中央財政支出的監督
(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基本建設社會保障等專項支出的監督;
(2)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支出的監督;
(3)國家儲備商品財政補貼、企業破產費用預案、中央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財政補助資金清算、部分中央預算單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等的審核。
(1)對人民銀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管;
(2)對“三會”派出機構預決算的審核;
(3)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
4.會計監督。依據《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為主體,對其所披露會計數據、企業重點變化事項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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