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後返

先征後返

先征後返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據財稅有關檔案規定,目前先征後返的具體項目有19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先征後返
  • 別稱:先征後退
  • 項目:十九種
  • 目的:特定方式免稅
概念,定義,相關,具體項目,

概念

定義

先征後返又稱“先征後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入庫後,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屬退稅範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

相關

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後返具有嚴格的退稅程式和管理規定,但稅款返還滯後,特別是在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返還甚至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目前,中國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主要適用於繳納流轉稅納稅人和個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例如:按照財稅字[1996]78號檔案規定,對各黨派、各級政府、人大、政協、工青婦和軍事部門及新華社的機關報刊,大中小學生課本、少兒報刊、科技圖書和期刊等出版物,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按照財稅字[1999]1號檔案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後返70%;按照財稅字[1998]42號檔案規定,對列入國家“三線脫險搬遷企業”名單的三線企業,實行增值稅、營業稅超基數返還的政策。

具體項目

⒈特定地區進口物資先征後返。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資,“九五”期間,按國家核定的額度,進口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五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國函[1995]135號)
⒉特定出版物稅收返還。在2005年底以前,對下列出版物,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財稅字[1996]78號、國發[2000]41號、財稅[2001]88號)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刊; 各級政府的機關報、刊; 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刊; 新華通訊社的6種機關報、刊; 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 大中國小的學生課本,少兒報、刊; 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 ⒊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後返。在2005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以及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的企業銷售貨物(出口貨物除外),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財稅字[1997]124號、財稅[2001]69號)
⒋監獄勞教企業先征後返。監獄、勞教企業,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46號)
⒌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8]38號、財稅[2003]238號)
⒍商品鑄鍛件先征後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規定所列284家鑄鍛企業銷售的用於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增值稅先征後返35%. (財稅[2003]95號)
⒎進口廢船先征後返。對中國拆船協會核定的拆船企業進口廢船,2000年底以前,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103號)
⒏模具產品先征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國家規定所列160家國有專業模具生產企業銷售的模具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先征後返70%. (財稅[2003]95號)
⒐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先征後返。對1994年底以前簽訂外匯借款契約的項目,從1998年度起,用該項目新增增值稅歸還貸款的金額,按國家下達的年還貸限額實行先征後返。(財工字[1998]24號)
⒑三線企業超基數返還。對列入國家“三線脫險搬遷企業”名單的三線企業,增值稅實行超基數返還。(財稅字[1998]42號)
⒒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後返。由民政、街道和鄉鎮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及以上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發生虧損的,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國稅發[1994]155號、財稅字[1998]32號)
⒓數控工具機產品先征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對列名的部分數控工具機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工具機產品,在規定返還額度內的部分,增值稅全部先征後返。(財稅[2003]97號)
⒔進口糧油先征後返。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轉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繳稅款由中央財政100%返還。(財稅[2001]13號)
⒕縣改區新華書店先征後退。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8號)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條件的原縣(縣級市)及其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雖因撤縣(縣級市)改區名稱發生變化,仍可繼續執行上述檔案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財稅[2002]138號)
⒖核電產品先征後返。從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對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80%的政策。(財稅[2002]95號)
出口項目的進口設備先征後返。從2002年10月1日起,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新批准的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核查,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進口設備所徵稅款。(財稅[2002]146號)
⒘銅原料進口先征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對重點銅冶煉企業在核定數量內進口的銅精礦、廢雜銅、粗銅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30%的比例先征後返,返還的稅款套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財稅[2003]81號)
⒙科技製品先征後還。從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對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製品,在出版環節的發行收入,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的辦法。(財稅[2003]55號)
⒚標準技術等出版物先征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統一書號的各類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出版物(包括合訂本、單行本及電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圖書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財稅[2003]239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