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出版物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的補充規定

《北京市關於出版物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的補充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財稅[2002]2065號
【發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2002-10-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出版物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的補充規定
(京財稅[2002]2065號)

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出版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88號檔案中“違規出版物及多次違規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之規定,並參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行政處罰類別,現對違規出版物及多次違規出版單位的增值稅先征後返適用政策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對違規出版物及多次違規出版單位的處罰行為,均以市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正式處理意見為基礎。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不予認定或暫緩、取消退稅資格的處罰。
(一)違反國家出版管理規定的出版物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對已經退稅的出版單位追回以前年度該出版物所退付的稅款;
(二)在申請退稅期間內(2001-2005年)受到過停業整頓(含內部整頓)行政處罰,或者3次(含3次)以上其他行政處罰的出版單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自辦報、刊)處罰期所在年度的退稅資格,次年進行重新認定;
(三)未通過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出版單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出版單位自辦報、刊)當年的退稅資格,次年重新認定;
(四)違反國家《統計法》和《北京市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能按照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期、如實、完整地提供新聞出版統計數據的單位,按情節輕重,暫緩或取消出版單位全部出版物(含自辦報、刊)當年的認定或退稅資格,次年進行重新認定;
(五)對於提供虛假“非退稅圖書剔除明細”、“退稅出版物銷售情況”的出版單位,一經查實,應追回提供虛假非退稅圖書明細年度已退付的稅款,並取消兩年一般增稅先征後返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會計法》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單位法人代表及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六)各出版單位的出版範圍、出版內容發生變化後,應持相關材料及時到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辦理變更手續,重新開具認證函,並需在六十日內,持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的認定函,到北京市財政局及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新認定。逾期不辦的單位,一經發現,取消該單位當年度增值稅先征後返資格。
二、北京市新聞出版局作為北京地區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專員辦通報違規出版物及多次違規出版單位的處理情況。對於退稅審核中發現的出版單位的違規行為、違規出版物及多次違規出版單位的處理情況等重要的信息應及時相互通報。
三、凡被取消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資格的出版單位,處罰期滿後,均需依據《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審核退付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2]73號)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四、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受新聞出版總署委託,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88號)第一、第四條規定的出版單位及其申報的出版物進行認定前的初審並發給《出版單位增值稅先征後返資格認證函》。列入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範圍的圖書、報紙、期刊,其出版單位應當持下列檔案到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開具《出版單位增值稅先征後返資格認證函》: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單位的出版範圍,應當列入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範圍的報紙、期刊的名稱,圖書的種類、數量以及出版發行情況等;
(二)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單位的《出版社登記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或《期刊出版許可證》;
(三)黨政和人大、政協及工、青、婦機關報、機關刊物的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其享受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資格的證明檔案;
(四)出版單位需提供發行圖書目錄;
(五)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教學用書目錄的規範性檔案;
(六)列入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範圍的報紙、期刊的樣報、樣刊。
五、認證函出具部門為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計畫財務處
六、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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