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負擔行政行為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burden
上述規定主要是就授益行政行為而言的,對負擔行政行為仍然是以告知之時為效力發生之時的。在中國行政法學上,也有主張以作出之時為行政行為生效之時的。他們認為,行政行為可以即時生效。“即時生效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
授益行政行為又稱有利行政行為;損益行政行為又叫負擔行政行為或不利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這一分類,對於把握不同行政行為的內容以及建立相應的行為規則都具有重要意義,比如授益行政行為和負擔行政行為在違法時的撤銷或變更規則就有所不同,...
所謂“國家主權豁免理論”是指建立在“絕對主權”觀念基礎上的國家免責理論,其核心內容是:“國家是主權者,主權的特徵是對一切人無條件地發布命令,沒有國家通過法律所表示的同意,不能要求國家負擔賠償責任,否則取消了國家主權。” ...
授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者免除義務的行政行為。不利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限制其權益的行政行為,又稱負擔性行政行為。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同一個行政行為對某一行政相對人而言是授益...
第二十條 企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增加其負擔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第二十二條 對違法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企業...
三、行政立法不作為——桂亞寧訴民航總局履行行政立法職責案 第四章負擔行政行為 一、行政處罰的界定——殷文華訴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案 二、行政處罰的合法要件——陝西潼關高速公路處罰案 三、行政處罰的撤銷——焦志剛訴...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係,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5.按具體行政...
企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依法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第二十條 非法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不屬於行政...
第二節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 第三節 對立法的監督 第四節 立法的衝突與適用規則 第六章 授益行政行為 節 行政許可 第二節 行政給付 第三節 行政獎勵 第七章 負擔行政行為 節 行政處罰 第二節...
如授益性環境行政行為一旦生效,相對人就獲得該行為所賦予的權利,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即意味著環境相對人開始享有從事某種排污作業的權利;而負擔性環境行政行為一旦生效,環境相對人就必須自覺地履行該行為所設定的義務,如停產停業決定的送達即...
在微觀操作上,無論規制行政與給付行政、負擔行政與授益行政、權力行政與非權力行政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並且要體現主體合法、內容合法,手段或方式合法、程式合法。這實質上都是為了使行政強制力在推進行政運作,有效地達成行政目標的過程中...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定義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因而適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3)責任措施是由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者向國家承擔的責任;(4)對於責任承擔者來說,是一種否定性的評價,是體現社會譴責和國家懲罰性的一種法律上的負擔;(5)只能由有關的國家機關依照行政法(包括實體...
相反,無過錯歸責原則否定了行為後果主觀因素,契約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這就省卻了守約方過錯舉證的負擔,從而降低了守約方的訴訟成本,更大限度地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可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割裂了意志與行為的關係,否定了人的意志...
人們通常把那些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負擔行政法上義務的各方當事人統稱為行政法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是一方,與他們相對應的另一方是行政相對人。4.與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最大區別在於:...
一、稅務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的理由 1、稅務行政行為是一種承諾。它是關於納稅人分配公共利益或要求納稅人承擔公共負擔的承諾。這也就是說,徵稅機關已經向納稅人承諾,將某種公共利益分配給納稅人享受,或者要求納稅人只承擔某種公共負擔,那么...
誠如國家行政學院楊小君教授所言:“當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給個人造成損失的時候,如果這種損失沒有理由讓個人來負擔,就應當由全社會來共同負擔,這體現了公平原則,同時也體現了社會救濟思想。”歸責原則 有權利就可能有損害,有損害就...
負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 以往觀點認為若負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主體得隨時予以撤銷、廢止,信賴保護原則於此場合不適用。理由是負擔行為既然對人民不利,那么撤銷該行為通常不會發生既得權和信賴保護的問題。因此是否撤銷或廢止由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