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益行政行為

損益行政行為,是指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利後果的行政行為,通常表現在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限制其權益。

行政行為是享有行政權能的組織(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對行政相對人所做的法律行為。以行政行為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作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授益行政行為和損益行政行為。授益行政行為又稱有利行政行為;損益行政行為又叫負擔行政行為或不利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這一分類,對於把握不同行政行為的內容以及建立相應的行為規則都具有重要意義,比如授益行政行為和負擔行政行為在違法時的撤銷或變更規則就有所不同,授益行政行為在超過訴訟時限後,即使違法,行政主體也不能隨意加以撤銷或變更,而負擔行政行為則沒有這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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