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欺詐客戶的概念,證券欺詐客戶的形式,違背指令,混合操作,不當勸誘,過量交易,
證券欺詐客戶的概念
擁有客戶,才可能欺詐客戶。在證券市場中,承銷商、經銷商、兼營經紀和自營的證券商、投資諮詢公司及其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證券發行、流通中充當著不同的角色,於是就形成了與投資者的不同利益關係:它們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證券業務與潛在的投資者發生的買賣關係;也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經濟人,接受投資者的委託買賣證券時所發生的特殊代理關係等。而欺詐客戶的動機恰恰暗含在這些利益關係中。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欺詐客戶的行為包括:(l)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檔案;(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