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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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辦法
證券期貨
獎勵辦字1號
2011-5-13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有序進行,科學公正地遴選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三條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按照形式審查、網上初審、複審、會議評審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初審採用網路評審的方式。
第五條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專家委員會由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工作辦公室”)按要求提出建議名單,報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批准。第二章 專家遴選
第六條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評獎年度科學技術獎勵申報項目情況,通過工作會議的形式,由專家庫中遴選專家,分組後提出建議名單,報獎勵委員會審核確定。每評審專家組設組長1名。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專家進行遴選:
1、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信息技術專業研究或相關工作8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
2、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與豐富的從業經驗,在本專業或行業內有一定聲望,具有良好的執業信譽或很好的學術聲譽。
3、關心行業科技發展,熱心行業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能夠積極參加各類評審活動。
第八條評審專家數量根據評獎年度申報項目學科分布、數量等確定,專家熟悉學科要與評審項目學科相同或接近。
第九條評審專家分組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參與本單位申報項目的初審和答辯。
第十條各評審專家組中非領導職務的技術專家數量不得低於專家總數的30%。第三章 形式審查和分組
第十一條形式審查是對申報項目的合規性檢查,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組織相關單位實施。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即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1、項目申報單位不符合獎勵申報要求;
2、系統建設、開發等申報項目未完成,或投入使用時間不足6個月;金融工程等理論研究項目未投入套用,或未取得階段性成果;
3、申報表內容填寫不全;
4、附屬檔案證明材料不能證明申報表內容;
5、申報單位未加蓋公章;
6、申報項目已獲國家、行業、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
7、申報項目存在智慧財產權等爭議,且爭議尚未解決。
第十三條對於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通知申報單位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或修改後仍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在承辦單位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天,公示內容包括申報項目名稱、申報單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項目學科、套用對象等要素,結合評審工作量的平衡,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分組。第四章 網上初審
第十六條初審採用網路評審的方式,由評審專家登錄網上評審平台對所負責項目進行評審、打分。
第十七條獎勵工作辦公室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評審專家發出評審通知,並通過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話或傳真等方式與評審專家聯繫確認送達。評審通知內容包括:評審時間段、評審項目數、確認回復時限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登錄網上評審平台,根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本評審組申報項目進行打分。
第十九條各評審組打分完畢後,由評審系統對打分結果進行自動排序。
第二十條網上初審評選出的項目在承辦單位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天,公示後無異議的項目進入複審。第五章 復 審
第二十一條複審是確保公正評選的必要手段,由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複審以答辯會的形式進行,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網上初審情況對複審項目進行分組。
第二十三條答辯完成後,本組評審專家按照指標體系進行打分,計算項目得分。本組所有項目答辯完成後,評審專家對各項目得分情況進行評議,提出本組擬授獎項目建議。第六章 會議評審
第二十四條複審結束後,由獎勵工作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各組提出的授獎項目建議進行會議評審,提出各獎項授獎項目和獎等建議。
第二十五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專家從獎勵委員會和各評審專家組正副組長中選取。
第二十六條會議評審採用專家打分排序和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會議評審提出的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各獎項授獎項目和獎等在承辦單位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天。公示後無異議的擬授獎項目和獎等,報獎勵委員會批准發布。第七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八條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獲獎項目的表彰和獎勵工作,並通過一定方式對獲獎項目進行宣傳和推廣。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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