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金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金華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外文名: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文號:金政發〔2011〕63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金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教育科技
金政發〔2011〕63號
2011-6-7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金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金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設重大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科技合作獎。重大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不超過2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獎勵科學技術成果每年不超過6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5項;科技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不超過5個。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組織和個人:
(一)在基礎研究或套用研究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二)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類、基礎公益類、國家安全類、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並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科技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組織和個人:
(一)同本市的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技術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組織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組織。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市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獲獎項目、獎勵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推薦的候選項目的專業情況,在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中聘任。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年候選項目的行業分布情況,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負責該行業內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行業評審組成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會及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行業評審組成員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係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
(一)初評。由行業評審組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審,按得分高低排序,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初評結果。
(二)公示。初評結果在市有關傳播媒體上公示。
(三)異議與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公示的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四)提出獎勵建議。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進行綜合平衡,提出獲獎項目、獎勵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方案。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一等獎的建議方案,應當由評審委員會組織答辯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科技合作獎的建議方案,應當經評審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通過。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方案研究審核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獲市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各獎項的獎勵標準為:重大貢獻獎15萬元,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科技合作獎2萬元。
第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0日起施行。原《金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金政發〔2004〕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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