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操縱行為

證券操縱行為

證券是一個國家或者某個地區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通過自身特殊的融資渠道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 展。“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已成了社會大眾的共識。因此,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中國證券市場創立並發展於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是我們分析中國當前證券市場的種種缺陷時所不應忘記的。由於證券交易是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系統自動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由計算機自動撮合成交,具有無記名、無實物、無紙化、交易對象和交易行為較隱蔽的特點,這就使得一些人能夠利用其資金、信息和持股優勢進行投機,甚至輕而易舉地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從而謀取暴利或其他利益。那些深受莊家操縱股票市場之害的中小散戶投資者們,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和挽回經濟損失還有漫長的路要走,他們有權利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莊家們承擔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操縱行為
  • 證券: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 屬性: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
  • 性質:內幕交易”、“虛假陳述”
基本概念,詳細概念,

基本概念

證券操縱行為
對此可以參考美國對“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為採用的“法律推定因果關係”的方式。美國法院在認定“內幕交易”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時採用“同時交易說”,即只要內幕交易者隱瞞內幕信息與相對人交易,那么在同一時間內進行相同證券交易的同時交易者,均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是為“推定因果關係”。
證明存在“投資信賴”是建立“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中損害的因果關係的核心,而這種舉證對於投資者來說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美國證券法對“信賴”採取了務實的態度。美國最高法院在Mills案中認為,如果虛假陳述是重大的,換言之,如果假設合理的投資者對虛假陳述會作出有不同的投資決定,那么無須證實大部分投資者的確是因虛假陳述的影響而作出決定。在此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存在“投資信賴”,從而確認了因果關係。這種法律推定以“欺詐市場理論”為基礎。該理論認為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與該公司有關的可獲知的重大信息決定了證券價格。虛假陳述作為公開信息必然會反映在證券價格中,投資者信賴證券價格而為投資行為,表明了他對虛假陳述的信賴。“欺詐市場理論”使虛假陳述與損害的因果關係普遍地建立起來,並賦予“推定信賴”以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雖然其理論也有值得商榷、推敲之處,但此類立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技術卻很值得借鑑。是否也可以在操縱行為因果關係的確立上,採用由“法律推定因果關係”,從而使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除非市場操縱者能提供反證推翻該推定,否則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綜上原告只須證明存在證券欺詐行為和損害後果,而由法院對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因果關係作出推定。以此界定操縱市場的行為的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從而更好保護和救濟私權。

詳細概念

(二)操縱市場行為應適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往往基於同一法律事實產生,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究竟是享有一項請求權還是兩項請求權,這裡就發生了請求權竟合的問題。德國判例認為,兩種請求權可以並行;法國判例強調,不當得利只能在不存在侵權請求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日本判例表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目的和構成要件上不盡相同,但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不妨使兩種請求權並存,允許當事人擇一行使。中國司法實踐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看作是與侵權責任是相互排斥的,當事人只能擇一行使。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優勢在於不必對侵害人的主觀過錯負舉證責任;而一般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構成則必須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所以受害人不得不對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但是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一般僅限於“返還財產”;侵權責任以“賠償損失”為主要責任方式,但也包括返還財產等多種責任形式。
採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財產本屬於原告,而被被告剝奪。返還財產適用於特定物的侵害較為容易,而對於證券、貨幣等種類物而言,則很難進行原物“返還”而種類物的返還似乎不太符合法理,稱其為賠償似乎更為合適。其次,證券交易與一般交易最大的區別就是相對人的不確定,市場操縱者往往並非是從直接交易對手的損失中獲利的,獲益者可能是根據合法規則善意取得利益的交易相對。對一般民事交易而言,因欺詐而簽訂的契約無效,或可撤消;但是對於證券交易而言,保護投資者和維護交易安全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證券法對此採取了折衷辦法,即在證券一級市場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其立法傾向,認定發行購買契約無效,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後果;但在交易複雜的二級市場,被欺詐的民事行為既不會被確認為無效也不會被撤消,而是認定交易關係有效。因而也就不會發生因契約無效(莊家和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交易契約)而產生的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了。所以受害人的損失只能根據侵權法從致害人處獲得補償。
總之,雖然適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以免於舉證之苦,但是其“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似乎在法理上缺乏說服力。所以就操縱市場行為的受害人而言,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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