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操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的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組織可以集合資金、交易技巧、經驗以及相關人才、信息等進行合作,以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通常聯合操縱需要操縱者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聯合操縱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通謀行為,只要證明行為人有聯合通謀行為,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操縱證券價格的主觀意圖。
聯合操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的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組織可以集合資金、交易技巧、經驗以及相關人才、信息等進行合作,以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通常聯合操縱需要操縱者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聯合操縱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通謀行為,只要證明行為人有聯合通謀行為,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操縱證券價格的主觀意圖。
聯合操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的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組織可以集合資金、交易技巧、經驗以及相關人才、信息等進行合作,以達到操縱市場的...
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
(證券業術語)編輯 鎖定 討論999 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
操縱市場的行為包括:(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
操縱壟斷證券市場是操縱、壟斷市場者以龐大資金集中於某種證券的買賣,或哄抬、哄壓證券價格,或人為造成證券價格波動,以期控制市場局勢,使一般投資者上當,乘機從中...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
操縱行為是通過某種人為的控制使證券交易市場上的供求力量無法正常發揮其調節機制,從而迫使某種證券的價格傾向於一定水平,操縱者就此以高於正常價格出售某種證券,或以...
他們利用資金上的優勢,通過虛買虛賣、聯合操縱、連續交易、散布謠言等形式,達到...所謂欺詐客戶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義務時實施的故意誘騙投資者...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取消操縱證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
《操縱證券市場罪研究》從刑法的視角對操縱證券市場罪做了較為全面的分析研究,理論觀點新穎獨到,分析論述客觀理性。全書共七章節,內容包括操縱證券市場罪概述、操縱...
我國《證券法》第71條也對莊家操縱股市的行為有明確的界定: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與他人...
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條例七十一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自由...
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
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它於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
操縱市場聯合操縱洗售:是指證券出售者立即重新購回自己出售的證券的行為。知內情者交易證券公司的作弊行為2、票據市場的管理對票據的簽發、承兌、貼現和使用的管理3...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④破壞證券、股票、債券的發行、管理、買賣秩序罪。如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罪,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等,侵害的是國家關於證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禁止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深圳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