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問題研究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問題研究》是陳潔2009年發表的一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問題研究
  • 外文名: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manipulation in securities market
  • 論文作者:陳潔
  • 導師:董安生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manipulation in securities market
導師
董安生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證券市場 市場行為 證券交易 欺詐 立法
館藏號
D912.28
館藏目錄
2010\D912.28\17

內容簡介

市場操縱行為是一個古老的話題,從證券市場誕生的第一天起,市場操縱行為就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應運而生,因此,可以說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與證券市場的歷史一樣悠久。 儘管市場操縱行為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也是各國立法嚴格禁止的重點。但是究竟什麼是市場操縱行為,如何從概念的角度對其進行抽象化把握,大多數國家對此採取了迴避的態度。儘管很多國家的證券立法都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予以了明文禁止,但是對於市場操縱行為的概念卻缺乏統一的界定。大部分國家往往採用對具體行為態樣進行列舉的方式,從行為態樣上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似乎概念的缺失,並不足以對立法產生實質性影響。 但是法律作為最為講究邏輯性的學科之一,這種直接略掉概念直接進行立法規定的並不符合邏輯的做法背後究竟隱藏著怎樣的問題,各國的法律及其相關學科的理論研究對市場操縱行為概念進行了怎樣的探究,各國立法又是怎樣在沒有立法抽象概念的指導下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這些問題的解決是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深入研究的第一步。本文從上述問題進行著眼,從市場操縱行為的基本理論入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概念進行了比較式研究,得出了市場操縱行為的概念應該把握的重點,強調了市場操縱行為的雙重構成要件的重要性。同時將各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進行羅列性介紹,從巨觀上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了一個整體印象的概括。 市場操縱行為長期以來是很多國家證券市場一直所禁止的三大證券違法行為之一。但是縱觀各國的立法規制,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長期以來大都採用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監管的模式,而忽視了對於廣大投資者的民事救濟措施。這種現象使得市場操縱行為有恃無恐,屢禁不止。沒有民事救濟措施的輔助,法律就像失掉了其最為鋒利的牙齒,無法實現對投資者合法利益進行保護的證券立法宗旨。本文從法律的沿革出發,剖析了這種重刑事或行政處罰,輕民事責任的現象背後的制度和歷史原因,指出在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規制的措施中,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相對最為有效的措施,在實現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同時,可以有效遏制市場操縱行為的發生,這是符合的證券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初衷的。 具體結合我國的情況,我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民事責任追究中,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發展較為緩慢。最高人民法院雖然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虛假陳述的民事訴訟進行了明確的細節性規定,但是對於市場操縱行為的民事救濟目前依舊缺乏可以遵循的具體指導,針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的案例目前尚無一起,這與我國證券法對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操縱行為的民事救濟機制,對因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受到損害的投資者的損害進行補償,實現對投資者因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刻不容緩的。 市場操縱行為的構成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和難點。本文採取了比較的研究方法,主要借鑑了美國和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法對於市場操縱行為認定的先進經驗和方法,將市場操縱行為認定為一種侵權行為,歸為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之一,因此可以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同時,由於市場操縱行為自身態樣的複雜和多樣性,在對具體的行為是否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中,需要對各個態樣進行較為深入的分析,因為具體行為態樣對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當事人主觀狀態要件)的具體要求存在著多多少少的差異。故此本文創造性地提出市場操縱侵權行為的雙重構成要件說:在市場操縱侵權行為的認定中,需要從兩方面的要件進行考察,首先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從一般侵權行為傳統的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主觀過錯以及因果關係等方面進行深入地探討;其次是市場操縱行為態樣的第二重構成要件,即市場操縱行為的具體態樣表現。 在第一重構成要件的闡述中,本文重點研究了因果關係的認定規則,主要借鑑了美國證券市場的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以市場欺詐理論為核心,圍繞該理論產生之前和後續的發展,對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分析,旨在對我國市場操縱行為的侵權責任認定起到啟發作用。在第二重要件的構成中,本文依照行為目的的分類標準,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態樣進行了類型化,並針對每種行為態樣逐個進行分析,對存在模糊認識的某些不屬於違法的市場操縱行為的例外規定進行了闡述,旨在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明晰的認定,避免認定中的混淆。 在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構成進行解析之後,本文認為嚴格的法律制裁和監管是抵制違法行為的外在必然力量,是事後救濟的良好舉措。法律手段是最為基本的遏制市場操縱行為的措施,但是僅僅依靠法律手段是不夠的,很多情況下解決問題往往需要法律之外的方法。法律制裁是最終的選擇,但不是唯一的途徑。因此,對於市場操縱行為的事前預防機制也是不容忽視的。市場化的預防機制由於成本較低、在市場環境下的行之有效而成為法律手段之外的良好的防禦機制。制定適宜的事前預防機制和措施,及時發現市場操縱行為的跡象,及早將其市場操縱行為的萌芽予以根除,對於穩定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是極其必要的。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格局的變化,雙邊市場已經悄然形成。具體交易制度和規則方面的改革,使得我國證券市場正在發生著前所未有的變化和革新。新的市場化措施的形成,為市場操縱行為的預防帶來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的挑戰。機遇與風險並存,挑戰與利益共在,採取嚴密的監管措施,使得市場自身的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抵制市場操縱行為,在法律責任之外形成較為完善的防控體系,使市場操縱行為無處遁形,形成井然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公開自由的市場是我們追求的最大的價值目標。 在市場化的措施中,本文認為信息披露制度和雙邊市場的格局等市場化措施為市場操縱行為的預防提供了很好的機制。信息披露手段作為傳統方式,是預防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時,雙邊市場格局自身也為投資者尋找到了新的交易模式和獲利途徑,從而使得市場操縱行為這種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手段變得不再是實現獲利的唯一途徑,從而有效地遏制了以市場操縱行為作為牟利手段的違法行為。 綜上,市場操縱行為這個一直困擾全球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難題,隨著時代的變遷和證券市場自身的發展,已經呈現出了不同於證券市場立法之初的特徵,即便在本論文完成的時刻,市場操縱行為依舊在悄悄地進行著各種形態的包裝和演變。因此,對市場操縱行為問題保持開放的態度,採取彈性的法律救濟措施,對行為構成的認定保持彈性的空間,是極其必要和重要的。 市場操縱行為的規制是證券市場的難點,對該問題的研究不僅涉及到證券法的一般規則,在行為構成的認定中,還要涉及到侵權法的理論。而對市場操縱行為的市場化的預防機制,又需要對市場現狀有著很好的了解和豐富的經驗。因此,市場操縱行為問題的研究具有很大的跨度,充滿了難度和挑戰,鑒於作者研究能力有限和完成時間的倉促,不完善之處必然存在。若拋磚如果能夠引玉,引起學界和實踐界對於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的重新定位和思考,可謂欣慰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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