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與發行

《證券承銷與發行》是證券行業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承銷與發行
  • 所屬行業:證券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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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效的民事權利。約定時效不得超過法定時效,所以約定期限是可少於90日,不可多於90日。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會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時效、訴訟地點及仲裁事項。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日期,證券公司可於產生糾紛後隨時要求發行人償付;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方式與地點,發行人應在證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轉帳)結算。
5、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方式
這是在契約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承銷商的業務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沒有此項規定,則會導致契約無效。
6、違約責任
一個完整的協定慶包括違約責任部分。如果協定沒有違約責任條款,並不影響協定的成立,違約責任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擔。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此項規定是個口袋條款,即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承銷的實踐經驗總結,要求承銷協定具備相應條款。
此外,由於每次承銷業務都或多或少有其特點,承銷協定還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其他內容。
三、證券承銷的規則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遣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四,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股票發行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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