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協定

證券承銷協定

證券承銷協定是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定,明確下列內容: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代銷、包銷證券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違約責任;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承銷協定是證券承銷制度的核心,是證券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簽署旨在規範和調整證券承銷關係以及承銷行為的契約檔案。具體來說,它是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擔任主承銷商或聯合主承銷商承銷證券時,與發行人簽訂的包銷或者代銷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承銷協定
  • 外文名:Securiti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 意義:是證券承銷制度的核心
  • 特點:特別許可和授予的承銷業務資格
協定內容,協定特點,

協定內容

主承銷協定的條款分為必備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主承銷協定的必備條款包括: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銷,代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其中的股票發行價格採用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3、包銷、代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銷期不得超過90
4、包銷、代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銷、代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協定特點

簽署證券承銷協定的證券公司必須具有證券監管機構特別許可和授予的承銷業務資格
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承銷等業務。綜合類證券公司經證券監管機構的特許授權,可以依法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所以,有些綜合類證券公司獲得了承銷業務資格,可以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有些綜合類證券公司未獲得證券承銷資格,不得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取得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證券的承銷資格,如有的證券公司僅取得A股股票承銷資格,有些則可同時取得B股承銷資格。有的證券公司只取得證券分承銷商資格,有些取得主承銷商資格。證券公司必須在證券監管機構核准或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證券業務
證券承銷協定是書面要式契約
首先,證券承銷協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署,不得採取口頭或其他形式達成協定。其次,證券承銷協定應當記載法律、法規要求記載的事項,證券監管機構要求記載的事項,也須記載於承銷協定。最後,證券承銷協定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須提交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和備案。證券發行人承銷商對證券承銷協定的任何補充、修改和變更,也必須提交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和備案。這可以防止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借補充、修改和變更之名,規避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證券承銷協定是證券發行送審檔案的組成部分
《股票條例》第20條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根據我國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承銷協定是證券發行的法定送審檔案。在實踐中,證券公司在介入證券發行準備工作時,就處於與證券發行人協商承銷協定的狀態。證券發行人在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送審檔案時,必須提供與承銷機構草簽的承銷協定和證券承銷方案。證券監管機構可對承銷協定內容提出反饋意見,承銷協定雙方根據該反饋意見作出補充修改後,並在接近招股說明書公布時,最終正式簽署承銷協定。
證券承銷協定不得違反國家強行法的規定
現行法律對證券承銷協定的個別特殊條款作有限制性規定,證券發行人承銷商簽署承銷協定時,必須遵守此類規定。如根據《證券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法》第28條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請證券監管機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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