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

作為一項古老而又年輕的權利,學術自由經歷了從習俗權利到法律權利,進而到憲法權利的發展過程。儘管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都有關於學術自由的條款,但學術自由至今仍存在概念上的分歧、理論上的欠缺和現實保障的匱乏與脆弱,並不斷遭致國家權力、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強勢個人等的侵害,使學術自由往往成為一項虛置的權利。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胡甲剛著
導師
周葉中指導
學科專業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武漢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學術自由 權利 憲法
館藏號
D911
館藏目錄
2010\D911\6

內容簡介

作為一項古老而又年輕的權利,學術自由經歷了從習俗權利到法律權利,進而到憲法權利的發展過程。儘管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都有關於學術自由的條款,但學術自由至今仍存在概念上的分歧、理論上的欠缺和現實保障的匱乏與脆弱,並不斷遭致國家權力、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強勢個人等的侵害,使學術自由往往成為一項虛置的權利。在學術自由價值日益凸顯、憲法權威日益強化、維權意識日益高漲的時代背景下,對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進行專題探討,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鮮明的實踐意義。基於選題自身的邏輯需要,本論文在追溯學術自由概念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上,闡述了學術自由的當代內涵,探討了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歷史進程,揭示了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價值基礎,並深入分析了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國家義務,最終落腳於我國學術自由憲法保障歷史由來、現實狀況及完善建議。 在西方,學術自由經歷了古希臘的繁盛、古羅馬的衰落和中世紀早期的湮滅的曲折歷程,直到中世紀中後期始得以重生,尤其是大學的產生與發展為學術自由贏得了制度性保障。隨之而來的思想文化運動為學術自由概念的產生奠定了理論基礎,熔教學自由、研究自由和學習自由於一爐的學術自由概念最終在德國近代大學改革中橫空出世。伴隨著世界各國對德國大學模式的效法,學術自由概念不斷得以傳播和發展,以至於當代學術自由的內涵歧義叢生,莫衷一是。本文在對代表性學術自由概念進行歸類分析的基礎上,以法律權利為視角,作出了學術自由概念的新界定,並解析了學術自由的構成要件和權利屬性。 學術自由入憲是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前提和重要標誌。從18世紀到20世紀,在獨特的經濟背景、政治背景和思想文化背景下,學術自由先後被許多國家載入憲法。其中,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主要是與學術自由相近的權利入憲;19世紀初至19世紀末,學術自由作為一個明確的概念首先在德國正式入憲,並波及到周邊少數國家;而到20世紀則迎來了學術自由入憲的三次高潮,同時學術自由也在國際人權法和區域人權法中得到體現和確認。儘管各國學術自由憲法規範在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並不完全一致,但毋庸置疑,學術自由至今已成為絕大多數國家憲法所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 學術自由對人、文化、政治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獨特而重要的價值,而學術自由自身價值的存在及與時俱進的放大,夯實了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正當性基礎。就人本價值而言,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有利於維護人性尊嚴,達致健全人格,促進自我實現;從文化價值來看,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有利於捍衛真理追求,培育理性精神,促進文化繁榮;從政治價值來看,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有助於健全民主程式,最佳化政治決策,培植政治文明。 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狀況從整體上受制於基本權利憲法規範的現實效力及國家機關對基本權利憲法保障義務的履行。在傳統的公法領域,學術自由憲法規範的效力經歷了從“方針條款”到“制度性保障”,再到“憲法委託”,進而至“集主觀權利和客觀法雙重性質於一體的基本權利”的歷史演變,呈現出日益擴大化的趨勢。與此同時,在新的社會情勢和不同理論的支撐下,學術自由憲法規範的效力逐漸向私法領域延伸,開始介入到非國家權力主體對學術自由侵害事件的救濟中,從而大大拓展了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範圍。學術自由兼具防禦權功能和受益權功能,不僅需要國家權力機關履行消極不作為義務,而且需要國家權力機關履行積極促進義務。而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自所擔負的立法義務、給付義務和救濟義務共同構成了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國家義務體系。 我國古代曾出現過“百家爭鳴”的學術自由時期,但隨著封建專制的強化和儒術的獨尊,學術自由的歷史風貌逐漸被蕩滌得一乾二淨,而成為“歷史的絕響”和“斷絕的傳統”。及至近代,中國先進知識分子不得不向西方求取學術自由的理論資源,並通過蔡元培對北京大學的改造以及其他學者的論爭和闡述,而使學術自由思想在中華大地生根開花,並以漸進的方式被載入憲法。我國現行憲法關於學術自由的條款多而具體,但學術自由憲法保障的現實狀況卻並不盡如人意,存在著學術自由憲法規範效力不強,國家機關履行學術自由保障義務不力等問題。這都需要通過確認基本權利憲法規範的至上與直接效力、國家機關切實履行基本權利保障的憲法義務和憲法救濟制度的建構及有效運作而使學術自由憲法保障不斷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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