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關係研究

《著作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關係研究》是宋慧獻著的一篇論文,吳漢東教授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關係研究
  •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 學位授予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宋慧獻著
導師
吳漢東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著作權 輿論 自由 憲法
館藏號
D911
館藏目錄
2010\D911\5

內容簡介

本文正文共七章,由以下部分構成:權利價值論分析;法律史實證;關係論(包括著作權與表達自由的正相關性與負相關性);法律平衡論即法律規則分析;最後是結論和建議。 第一章(權利價值論)從法哲學角度對著作權和表達自由進行價值論的考察。 首先,人的存在與社會歷史發展,都是一種表達性過程,因而,以自然法理論、從義務論的角度證立表達自由,乃表達自由的法理基礎所在;人類的表達自由應該受到普遍而永遠的法律保障,乃表達自由法的第一律令。同時,人類個體與社會發展都以共同體的建設與和諧為中心,共同體的實質體現為公共性與公共領域。公眾生活於公共領域,並通過各種可能的渠道和方式自由發表意見,評論公共事務,最終形成共識和選擇。所以說,公共輿論是公共領域中最活躍的部分,是公共性得以實現的前提。這就提出了以法律保障表達自由的最高要求,也即,以民主參與為核心的公共性表達是現代社會表達自由的最高準則。總之,以法律保障表達自由,屬於人類共同體內具有普適性與絕對性的價值,是法治社會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具有多方面的價值,就其實質而言,作為公共政策,著作權制度是實現市場利益公平分配的工具,它遵循按貢獻分配利益的原則,在作品傳播的參與者——創作者、出版傳播者乃至讀者/客群之間力圖公平地分配利益。就權利自身屬性來看,作為精神利益,著作權不能被認為是人身固有的、普遍且不可移轉的基本權利;作為財產利益,著作權是一種機會性財產利益,而不是財產的本體部分,更不是財產權“二元論”框架下的基本權利部分。因此,著作權不能被視為人之基本權。 所以,著作權固然可以被作為促進創造性表達、進而促進共同體之民主建設的手段。但是,在可以做層級式排列的人類權利的譜系中,表達自由權應該高於、優位於著作權。表達自由的基礎——人性、生命不可侵犯,而著作權作為虛擬性財產利益、身份性精神利益——維繫公平分配的手段,則具有可選擇性、可替代性。 第二章(法律史實證)將著作權與表達自由置於歷史視野下,對著作權與輿論審查(表達不自由)之關係做歷史求證。本章選取了兩個特定的歷史域:第一,現代著作權制度在近代歐洲的起源、尤其是安妮女王法的誕生表明,著作權的前身書商特權原本是輿論審查的手段,現代著作權制度是輿論審查、市場、表達自由與書商特權相互博弈的結果。所以,對表達自由的限制性乃著作權制度的固有傾向。第二,沙俄時期的著作權法直接借鑑了法、德等國的法律,達到了西歐國家的保護水平。十月革命後,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國家與法律框架下,著作權法屢經修改。它雖然基本保留了歐洲著作權法的框架,但保護水平不高,明顯具有公法化傾向。但是,按照蘇維埃所理解的表達自由,蘇聯當局一直實施嚴厲的言論審查,作者受到迫害,文化遭遇整肅,著作權法沒有實現其應有的效力。相反,在專制主義體制下,現代著作權畸變為政治特權。 總之,200年前,在英格蘭自由主義思潮與實踐中,出版商特權演變為現代著作權;200年後,在蘇聯專制主義的輿論審查下,來自歐洲的現代著作權畸變為政治獎勵下的特權。 第三、四章(關係論)從正反兩方面考察著作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間的關聯性。 首先,“正相關性”是著作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間的共生與協調。它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著作權與表達自由都以保障或推動表達的活躍與文化的繁榮為目標,因此二者具有功能一致性與價值協調性;第二,表達自由是著作權制度必要的憲政條件,具體言之,表達自由是現代著作權制度和著作權產業生存發展的制度性生態環境;第三,通過活躍、繁榮表達性文化,著作權保護為表達自由的充分實現創造了有利的環境,在此意義上,著作權被視為“表達自由的引擎”。在第三章,本文提出一個重要的概念“著作權生態”,作為理解著作權制度的觀念性框架。著作權生態是指著作權生長過程中的環境因素及其相互之間的制約與促進性關係。著作權制度的生長需要適宜的外部環境,需要在外部環境諸因素之間、外部環境整體及其諸因素與著作權制度之間,建立一種相得益彰的互動性關聯。這就是著作權外部生態所考察的內容。而表達自由則是構成著作權生態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著作權與表達自由之間的“負相關性”即二者之衝突與妨礙。長期以來,法院以及學者忽視或輕視了衝突的客觀必然性。但在事實上,著作權與表達自由以相反的價值取向調控“表達”,因此二者在邏輯上難免衝突;法律史雖然展示了著作權與表達自由之間的和諧相處,但是,20世紀中期以來著作權領地的不斷擴張,使表達自由日益受到明顯而嚴重的威脅。在這種背景下,著作權例外機制越來越顯示出其不足與缺憾。第四章以大量案例證明以著作權妨礙表達自由的客觀存在:包括操縱輿論、掩蓋事實;背離新聞報導規律;限制社會批評;壓制文藝創作領域的各種必要的借用和模仿,限制創作自由與學術自由。 第五、六章大致可稱為法律衡平論,包括如下兩方面: 首先(第五章)要申明的是,著作權法已經為協調其與表達自由之間的關係進行了必要的規則設計,即著作權法自始即有的表達自由之“內置安全閥”——各種著作權例外製度。本章分析並比較了成文法上的各類著作權限制機制,並特別深入地考察了觀念/表達兩分法、合理使用等制度的構成與法理基礎,從而表明,作為權利“平衡之術”,著作權限制制度為解決著作權與表達自由之衝突、保障表達自由,一直發揮著重要的規範性作用。 但是,“內置安全閥”本身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存在著不小的疏漏。尤其是,在財產權觀念占據著作權法理的主導地位、在“著作權產業”日益繁榮並走向全球擴張的背景下,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不斷擴大,著作權保護的強度不斷增加,從而導致表達自由權不斷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侵蝕,兩種權利之間的關係正陷於“困難的平衡”。世紀之交,在數字網路環境下,著作權擴張的形勢得到延續並強化,比較突出的是,嚴格的網路服務者責任、技術保護措施以及數字用戶協定等,使網路信息提供者、著作權作品消費者等身陷著作權保護的大網,甚至使權利濫用、私人執法等得到法律的承認乃至縱容,嚴重威脅著新技術所能提供的信息自由度。總之,人們漸漸感到,著作權制度甚至正演變成對表達自由與信息傳遞實施私人控制的工具,從而表明了權利“平衡之難”——這是第六章的內容。 在最後一章,鑒於歷史與現實、產業與法律之狀況,為充分協調著作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關係,本文建議,有必要重塑著作權理念、革新著作權規則。鑒於著作權與表達自由在人類權利序列中的地位差別,應該堅持著作權工具主義原則——即著作權屬於國家進行市場利益公平分配並促進表達自由的工具。在一般意義上,當著作權與表達自由發生衝突時,表達自由作為更高價值,應該優位於著作權。 在著作權法律規則的完善方面,本文主張,一是要在保障表達自由的原則下,修改“安全閥”機制,二是要在司法上強調,允許以憲法原則適用於著作權訴訟,讓著作權保護接受違憲性審查。表達自由“安全閥”機制的修改可以包括:強調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實施靈活的“合理使用”機制,擴大“法定許可”機制的適用範圍,限制禁令救濟及懲罰性救濟的適用,改革著作權保護期限制度,否定規避著作權限制的用戶協定之效力,支持自願共享機制,在著作權法上創製表達自由條款等;並且,在數字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制度以及例外製度應最充分地考量媒體與傳播發展的新特點和新趨勢,最大限度地保障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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