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中的被脅迫行為》是2018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鵬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刑法中的被脅迫行為
- 作者:王鵬飛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1月
- 頁數:291 頁
- 定價:45 元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16691
《論刑法中的被脅迫行為》是2018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鵬飛。
《論刑法中的被脅迫行為》是2018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鵬飛。內容簡介《論刑法中的被脅迫行為》共分為六章,第*章從廣義的角度說明被脅迫行為的定義;第二章主要從被脅迫人意志狀態、緊迫性、利益衡量、是否可能存...
脅迫行為,法律術語,所謂脅迫是指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脅迫是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種情形。法律規定 民法...
來源:共同犯罪論(第三版)(陳興良刑法學),第0218頁 (二)在認定脅從犯的時候,必須注意脅迫形式的多樣性 脅迫既包括對人身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還包括對財產造成損失相威脅以及揭發隱私等,使行為人迫於精神上的強制,不得不參加...
《刑法被脅迫行為研究》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立紅。作者簡介 孫立紅,女,1978年3月出生,漢族,遼寧本溪人。1995年考入遼寧大學法學院,1999年獲法學學士學位,1999年考取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碩士研究生,2002年...
脅迫罪,是指分為狹義的脅迫罪和強制罪兩種。當今世界某些國家刑法中關於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狹義的脅迫罪,是指以足以加害他人生命、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或以足以加害他人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
脅迫證人罪指的是對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中的證人或其親屬,無故強求與之會面或威逼商談的行為。外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1)被脅迫的證人,除知道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外,還具有犯罪量刑方面的必要知識.(2)行為人以各種方法強求或威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1.11.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
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意思決定的自由以及依照個人的意思決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動自由。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為強暴和脅迫。行...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定義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刑法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而脅迫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併罰。教唆他人使其決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罪也(刑二九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B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姦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B以脅迫等方式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
實施者為男性的強姦行為 目前中國現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概念以女性權利為本位,針對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也就是說,我國...
首先,第一種觀點有兩點不足:(1)從實踐看,犯罪人在實施暴力犯罪時,暴力手段和以將要實施暴力進行威脅的脅迫手段通常是交錯使用的,威脅行為傳輸給被害人的信息是:若有必要,就決定使用公開的暴力。這也就是說,刑法中的有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