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意思決定的自由以及依照個人的意思決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動自由。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為強暴和脅迫。行為人所使用的強暴脅迫手段,只要能夠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為己足。所謂強暴是指逞強施暴,使他人無法抗拒。行為人可能以有形的體力或其他行為,造成被害人一種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強制的狀態,足以妨礙被害人意思決定的自由和依照個人的意思決定行為的自由。強暴又可分為直接強暴與間接強暴。直接強暴是指以身體的強制力直接強制行為客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罪
- 釋義: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