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制猥褻罪,是指對未滿14歲的男女進行狼褻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狼褻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客體僅限於未滿14歲的男女。(2)本罪的行為與強制猥褻罪不同,只須有猥褻行為,而無須有強制行為。行為人必須以強制行為以外的方法,在不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下,實施猥褻行為,才構成本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準強制猥褻罪
- 釋義:對未滿14歲的男女進行狼褻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猥褻故意,並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歲的男女。本罪的故意不僅包括確定故意,也包括未必故意,即行為人雖無法確定被害人是未滿14歲的男女,但竟冒可能實現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危險猥褻被害人,仍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