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行為

脅迫行為

脅迫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民通意見》第69條規定:“已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 榮譽 名譽 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 名譽 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以脅迫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脅迫行為
  • 外文名:Coercion behavior
具體表現有:
1.手段違法,目的違法。如 甲找到乙,威脅說,給我5000元,否則燒你家的房
2.手段違法,目的合法。如 甲欠乙5萬元到期不還,乙就以綁架甲的女兒為要挾,要求還錢
3.手段合法,目的違法。如 甲知道乙的貪污行為,遂找到乙,以到檢察院告發為要挾,要求乙給甲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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