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脅迫罪
- 定義:分為狹義的脅迫罪和強制罪兩種
- 性質:法學術語
一般認為行為人須具有引起對方恐怕的目的。所謂強制罪,是指以足以加害他人或他人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脅迫,或者用強迫手段使他人實行無義務實行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主要特徵:(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意志自由、身體活動的自由和行為自由。(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足以加害他人或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脅迫,或者用強暴手段,使他人實行無義務實行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應當行使的權利的行為。這裡脅迫應按前述狹義的脅迫來理解。只要求針對對方施加即可,並不要必須施加到對方身上。本罪與狹義的脅迫罪不同,本罪屬侵害犯,後者屬危險犯。因此,本罪要求脅迫或強暴行為與他人實行無義務實行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