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仲裁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仲裁法》是我國繼三大訴訟法頒布實施後的第四部重要的解決糾紛的程式法,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起著保架護航的關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述仲裁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 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
  •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手段
  • 貿易的: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
歷史沿革,仲裁法的頒布,

歷史沿革

[摘 要]:一種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手段,貿易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1697年,英國頒布第一個仲裁法。19世紀以來,許我國家相繼通過相繼通過制定國內法的方法,把仲裁作為最終解決當事人民商事爭議的方法。1[英文摘要]:[關 鍵 字]:[論文正文]: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手段,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1697年,英國頒布第一個仲裁法。19世紀以來,許我國家相繼通過制定國內法的方法,把仲裁作為最終解決當事人民商事爭議的方法。199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實施,使我國真正有了適應國際慣例的仲裁的制度,標誌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的解決經濟民事糾紛的法律制度的確立。我國的仲裁制度雖然起步比較晚,但發展勢頭是非常好得,近 七 年來,在社會各界的關懷和支持下,全國150多個仲裁委員會齊心協力,共同拼搏,累計受理案件約30餘萬件,案件標的額約600餘億元,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仲裁委員會發展不平衡;政府、法院等部門對仲裁委員會支持不夠;仲裁委員會內部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協調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有些地方的仲裁委員會發展舉步為艱,有夭折的危險,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

仲裁法的頒布

首先,全國人大、國務院相關部門對仲裁事業的發展應給予高度重視。《仲裁法》是我國繼三大訴訟法頒布實施後的第四部重要的解決糾紛的程式法,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起著保架護航的關鍵作用。由於它起步比較晚,廣大人民民眾還不了解仲裁制度,僅靠全國每年召開一次仲裁會議,幾位領導參加是遠遠不夠的,全國範圍內的宣傳無論從力度,還是從規模上是遠遠不夠的。它需要全社會方方面面的支持、宣傳。各仲裁委員會現 在基本上都是各自為戰、各自宣傳、規模較小,很難形成社會影響。全國人大、國務院相關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在全國仲裁協會沒有成立之前,應協調全國各仲裁委員會在一定時間、場合,宣傳仲裁法律制度,在全國形成聲勢,在中央人民電視台、法制報等全國性的宣傳媒體經常宣傳仲裁,使老百性了解仲裁,使仲裁深入人心。另外,應儘快成立中國仲裁協會,來更好的協調各仲裁委員會作好仲裁工作。
其次,地方政府應對仲裁委員會給予必要扶持。在有些地方如武漢、長沙、深圳、成都、青島、上海、廈門等大中城市,黨委、人大、政府對仲裁高度重視,從住房、辦公設備、資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對這些仲裁委員會健康、順利得發展起到的關鍵作用。但是應當清醒的看到,從全國情況看,各仲裁委員會發展很不平衡,這固然有所處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原因的影響,但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對仲裁支持明顯不夠也是其中一個主要原因,這些仲裁委員會辦公條件十分簡陋,工作人員待遇普遍偏低,嚴重製約了當地仲裁事業的發展。這就需要政府協調各個部門從住房、辦公設備、資金、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才能使本地區的仲裁事業得以順利、健康的發展。
再次,各級人民法院應積極配合仲裁委員會的工作。99年全國仲裁糾紛7千多件,這個數目同市場經濟發展、同經濟活動、糾紛的數量比,實在太小。仲裁受理案件偏少,是制約仲裁發展的伴腳石。由於社會不了解仲裁制度,想選擇仲裁,也很難在契約中訂立規範、“一字不差”的仲裁協定,仲裁協定又是仲裁委立案的基礎,針對仲裁協定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應儘快頒布司法解釋,對有仲裁協定,但內容上邏輯上不發生歧意的,就應當認定仲裁協定有效。有些地方的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不能夠嚴格依照《仲裁法》和《民訴法》的規定,甚至出現了隨意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的情況,如有的法院用行政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對仲裁裁決的審查違反《仲裁法》的規定嚴重超期、“石家莊市仲裁委員會”被認定為仲裁協定不規範、有些法官收取當事人的現金、禮品的現象。還有的地方法院對仲裁案件的裁決、強制措施執行力度明顯不夠,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與通過仲裁申請的財產保全的執行力度上要明顯弱於人民法院判決與財產保全的執行力度,出現了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執行起來卻是兩種態度,有些故意推拖、有的乾脆不理。使當事人產生仲裁裁決沒有法律效力的誤解,嚴重製約的仲裁事業的發展。上述問題,在最高院沒有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建議參照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辦法,由省高院做出規定,嚴格規範執行仲裁裁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仲裁文書工作的規定,爭取在各法院設立專門部門、專人負責對仲裁文書的執行,提高法官素質,加大監督機制,使仲裁文書得到良好的執行方法。
最後,仲裁委員會應內部理順機制,與市場經濟接軌。仲裁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仲裁事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調節。《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仲裁應擺脫行政機關的束服,投身於市場經濟,服務於市場經濟;同時應注意與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的協調關係,爭取地方政府在住房、辦公設備、資金等軟、硬體方面給予支持,與地方法院經常作談,召開專題會、聯席會、茶花會等多種形勢的座談會,差重協商與法院的關係。嚴格執行國家對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機制改革的規定,打破大鍋飯,全員聘任,以崗定薪,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在工作中,勤兵儉政,提高工作人員整體素質,不斷適應市場經濟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還要注重做好換屆工作,換屆可以使仲裁委員會吸收新鮮血液,提高仲裁員素質,樹立我委良好的社會形象。
在新世紀剛剛開始的今天,黨的十五大已勝利閉幕,我國的改革也進入了攻堅階段。仲裁工作要服務於經濟建設的大局,了解經濟規律,掌握經濟動向,特別是在加入WTO後,在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中,充分運用仲裁手段。仲裁在我國還是個新事物,在借鑑外國仲裁發展的經驗教訓的同時,還要符合我國國情,不斷嘗試,在改革中發展,在發展中改革。我們要按照江澤民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鄧小平同志的“三個有利於”的重要論述,運用仲裁手段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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