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詞類劃分
- 套用:名詞或名詞性短語
- 表示:時間、處所、方式
- 類型:附加成分
詞類和詞性,劃分詞類的標準,
詞類和詞性
詞類是詞的分類的結果,是以全部詞為對象的。詞性是歸類的結果 是以個別詞為對象的。例如我們把一個具體的詞“桌子”,根據它表現出來的一系列語法特徵歸入到某個詞類(名詞)中去。因此,我們可說“××詞”而不能“名詞”具有“名詞詞類”。只能說“名詞詞類”具有“名詞特性”,而不能說“名詞詞性”具有什麼語法特徵。
劃分詞類的標準
語法上給詞分類,可以採用完全不同的標準。可以從類別意義,也可以從外部形態變化,這裡以詞的語法功能為分類標準。
一,從意義出發: 語法性質相同詞,在語法意義上有共通之處,如“學校,人,桌子”都表示事務,都是名詞。“走,喜歡,生長”都表示動作,行為,變化,都是動詞。“紅,漂亮,乾淨”都是狀態,都是形容詞。這種方法有直觀性,因此有人進行歸類時先從意義上考慮。但是我們不能反過來說或,表示事務的詞是名詞,表示動作行為變化的詞是動詞,表示性質狀態的詞是形容詞。因為意義作為標準,不是語法上的分類而是邏輯上的分類。會導致詞在語法結構中表現的語法性質不一致。如:“紅”和“紅色”,從意義上來說都是顏色,但“紅”可以做謂語:“花很紅”。可以受很的限制“很紅”。可以重疊“紅紅的臉”。紅是個形容詞。但是,“紅色”只能做主語,賓語,不能受“很”修飾。不是形容詞,是名詞。從意義上來劃分漢語的詞類,是行不通的。
二,從外部形態出發:西方語法從形態來區分詞類是因為西方語言有豐富的形態變化。如,英語中“數”變化(複數加詞尾s),可以把hat, tree這類詞作名詞;根據"ed" 把collect ,remember這類詞歸位動詞。 但是,漢語缺乏嚴格意義上的形態變化,也就是,在漢語中,形態變化很少很不完全。名詞加”們“這種數的變化就缺乏普遍性和強制性”工人們和農民們”是複數,“工人和農民們”也是複數,“工人和農民”也是複數。形態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也在漢語中行不通的。形態只不過是功能的一種標誌而已。
三,對漢語來說,劃分詞的標準是語法功能,詞的語法功能就是詞的組合能力。具體地說
(2)實詞的不同語法功能體現於詞和詞的組合能力
四,漢語中分類情況如下
詞類 實詞 體詞 名詞
加詞
形容詞
加詞 區別詞
輔助詞 助詞
語氣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