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行為,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守則。本守則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
  • 適用人群:考生
  • 發布日期:2012年8月28日
  • 適用條件: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基本信息,考場守則,

基本信息

(財考[2012]5號,2012年8月28日)

考場守則

第二條 應考人員應當遵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本守則的規定。
第三條 考試開始前40分鐘,應考人員可以憑准考證和有效的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在進入考場時,應考人員應當在接受監考人員核對證件後,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表》(以下簡稱《考場情況記錄表》)中的“考生簽字”欄內簽名、拍照、對號入座。
第四條 在進入考場時,應考人員只準攜帶藍色或黑色鋼筆、原子筆、直尺以及不具有文字儲存及顯示、錄放功能的計算器,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和電子設備、書籍、紙張、飲料以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座位。
如果應考人員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應當存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五條 對號入座後,應考人員應當將准考證和身份證件擺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第六條 對號入座後,應考人員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應當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返回考場時應當重新拍照。
在同一考場同一時間,只允許1名應考人員暫時離開考場。
第七條 對號入座後,應考人員可以登錄考試頁面,核對考試相關信息。
第八條 考試開始15分鐘後,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九條 應考人員交卷退場時間不得早於考試結束前30分鐘。
第十條 考試結束前30分鐘以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或特殊情況需場外處理的,應當經監考人員批准,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填寫交卷時間並簽字確認,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其至備用休息室,至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根據答題情況可向監考人員申請草稿紙。
第十二條 考試期間,如果應考人員突發疾病不能繼續考試,應當停止考試,立即就醫。
第十三條 如果出現考試機故障、網路故障或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應考人員無法正常考試,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的安排。
第十四條 因考試機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應考人員答題時間出現損失,應考人員可以向監考人員提出補時要求,但需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批准。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時,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指令,停止考試,將草稿紙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清點回收。待監考人員宣布退場時,應考人員方可退出考場。應考人員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第十六條 應考人員對試題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試題內容抄錄或複製後帶出考場。
第十七條 考試期間,應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如出現違規行為,將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有關情況將向所在單位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選擇紙筆作答考試的應考人員,客觀題在計算機上作答,主觀題在答題卷上作答,答題結果填寫在草稿紙或未填寫在指定位置上無效。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財考[20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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