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 文號:財會〔2014〕22號
  • 實施時間:2009年4月7日
  • 內容:16條
制訂背景,原文內容,

制訂背景

財政部關於印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5號),我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9〕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4年6月11日

原文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下簡稱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區或外國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不滿5年者;
(二)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第五條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範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六條 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規定。
第七條 考試為閉卷,採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或紙筆考試方式。
第八條 報名人員報名時需交納考試報名費。
第九條 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條 報名人員應當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指定的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財政部考委會負責認定,由財政部考辦發布。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提出成績覆核申請,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成績覆核。
第十二條 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者,可以申請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可以按互惠原則簽訂的互免協定免予部分考試科目。
第十四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及組織考試相關人員,必須遵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按照國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保密期限,從該科目當年命題開始至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止。
命題人和評卷人信息,以及經評閱的考生答卷,屬於工作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7日財政部發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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