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5號),我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9〕4號)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
  • 報名日期:20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 時間:2014年6月11日
  • 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等
財政部關於印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現將修訂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4年6月1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下簡稱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區或外國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不滿5年者;
(二)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第五條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範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六條 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規定。
第七條 考試為閉卷,採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或紙筆考試方式。
第八條 報名人員報名時需交納考試報名費。
第九條 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條 報名人員應當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指定的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財政部考委會負責認定,由財政部考辦發布。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提出成績覆核申請,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成績覆核。
第十二條 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者,可以申請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可以按互惠原則簽訂的互免協定免予部分考試科目。
第十四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及組織考試相關人員,必須遵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按照國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保密期限,從該科目當年命題開始至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止。
命題人和評卷人信息,以及經評閱的考生答卷,屬於工作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7日財政部發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9〕4號)同時廢止。報名簡章
根據《港澳台地區居民和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現將2001年度考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報名條件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及按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籍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可的港澳台地區或外國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區或外國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
(三)已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的單科成績合格憑證。
互惠原則,是指外國籍公民所在國允許中國公民參加該國註冊會計師(或其他相應資格)考試,中國政府亦允許該國公民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和範圍
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
考試範圍在全國考試委員會審定發布的2001年度《考試大綱》中確定。考試時間與實施
(一)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客觀性試題採用填塗答題卡方式解答;主觀性試題採用書寫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試時間為2001年9月14日至16日。會計考試時間為210分鐘;審計、財務成本管理考試時間各為180分鐘;經濟法、稅法考試時間各為150分鐘。
考試順序如下:
9月14日下午2:00—5:00 審計
9月15日上午9:00—11:30 稅法
下午2:00—5:30 會計
9月16日上午9:00—11:30 經濟法
下午2:00—5:00 財務成本管理
(三)試題文字使用中文簡體字。
(四)答題應使用中文,簡、繁體不限。
(五)考試在全國考試委員會確定的專門考場進行。具體地點另行通知。報名時間與方式
(一)報名日期為20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報名地點為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試辦公室)或香港會計師公會。
計畫在香港參加考試的考生,應在香港會計師公會報名,每科報名費(含考試輔導教材等有關參考資料費等)為650元港幣;計畫在北京參加考試的考生,應在全國考試辦公室報名,報名費按當地收費標準收取(不含考試輔導教材及有關參考資料)。
(三)報名者應提供如下證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證件(護照、身份證等);
2、有效的學歷證書、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證書,或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單科成績合格憑證。
報名人員經全國考試辦公室對其報名資格審查合格後,填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信息卡》,由全國考試辦公室於考前發放准考證。
(四)報名人員可申請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也可以申請參加部分科目的考試。
(五)報名人員可直接或委託他人報名;港澳台地區居民也可到由全國考試委員會委託的當地會計師組織報名。
香港會計師公會代理香港報名人員的報名工作;
澳門會計師公會代理澳門報名人員的報名工作;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台灣會員聯誼會代理台灣報名人員的報名工作。
具體報名程式,由上述會計師組織按本簡章,予以規定。
全國考試辦公室不受理上述會計師組織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代理集體報名,也不受理電話、網上報名。考試用書
全國考試辦公室根據全國考試委員會審定的2001年度《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出版考試輔導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
嚴禁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全國或地方考試委員會、考試辦公室、考試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命題專家、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名義編寫,舉辦考前輔導班,或翻印複製由全國考試辦公室編寫、出版的考試輔導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全國考試辦公室將保留對上述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 試卷評閱及考試成績認定
(一)試卷由全國考試辦公室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定,由全國考試辦公室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六十分為合格成績分數線。
(三)全科成績合格者,領取全國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全科合格證書,並可申請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為會員。全科合格證書只證明考試成績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四)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成績合格憑證(單科成績合格證或成績通知單)後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2001年對以往年度的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追溯至1997年。
(五)取得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績者,可持成績合格憑證,向全國考試辦公室申請換髮全科合格證書,並向全國考試辦公室交納全科合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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