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式法

定義

伊斯蘭教法關於民事、刑事、商事審判程式法規的總稱。伊斯蘭教法的門類之一。不同教法學派有不同的規定。

基本介紹

主要內容,基本程式,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證據制度(證人、證據、證人資格、證人信譽等)和審判制度(法院的組成、法官的資格、許可權、職責、原告、被告、審判程式等)。伊斯蘭法院原則上由1名教法執行官(卡迪)和2名助手組成。法院僅有權受理涉及穆斯林當事人的民事、刑事、商事訴訟。通常同法律推定(民事案件中的非侵權推定、商事案件中的不負債推定和刑事案件中的無罪推定)一致的一方當事人被指定為被告,同法律推定相反的一方為原告。

基本程式

因此,基本程式為“原告舉證、被告盟誓”,法院主要根據法庭辯論中確認的基本事實斷案。伊斯蘭法院只接受成年穆斯林自由人的舉證,奴隸和未成年者無權充當證人,婦女沒有完全的法律資格,2名女證人相當於1名男證人。民事訴訟案件中通常只要求1名證人,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指控被告犯有通姦罪,需有4名證人作證。證人的證詞能否被法院所接受,除證詞本身是否屬實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人的道德信譽。凡虔誠的信士絕不會在莊嚴的“安拉法度”面前講假話、作偽證。故道德上未發現污點的穆斯林證人,其證詞通常定會得到法庭的承認。除商事訴訟外,法院一般不承認物證和書面證詞,而以證人的口頭證詞為主。中世紀伊斯蘭教法並未就審判程式和證據制度作過明確、統一的規定,而以古代法學家們的學說和法院的司法慣例為基礎。而法學家們的學說往往重道德表現,輕司法實踐,與社會實際相脫節。例如,為確認孩子是否屬於婚生合法子女而規定的母親的最長妊娠期,可以高達2~5年,此間出生的嬰兒均為合法子女。而否認嬰兒的生父身份,則沒有任何證據規定。這種呆板、僵化的審判制度和證據制度,已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近現代以來,在歐洲殖民統治時期和伊斯蘭國家獨立後現代法制改革的過程中,才加以系統的修訂,當今傳統的訴訟程式法已不再適用,代之以各國的新的與實體法相一致的訴訟程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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