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他人之間的
訴訟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訴訟中的人。訴訟中的第三人分為兩種: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享有全部或一部
實體權利,提出
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以維護自己利益的人,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實體權利不是獨立的,而是與當事人一方有共同權利或義務的人(見
共同訴訟),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稱為本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稱為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稱為告知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參加訴訟,必須是因本訴訟的結果使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以本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必須是因為自己與該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判決結果如該當事人敗訴,他就向自己提出返還請求或請求賠償的責任。
第三人參加訴訟,都必須在本訴訟開始之後,受訴法院對本訴訟作出判決之前,如本訴訟已經因原告撤訴、調解、和解或法院判決而終結,就不得以第三人的資格進行訴訟。
在本訴訟進行當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隨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由有關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是以本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從而居於
原告人的訴訟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但不是本訴訟的
原告或被告,而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他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
訴訟義務。在本訴訟中,他不得代替有關的一方當事人行使
處分權(見
處分原則)。
一些國家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民事訴訟法,將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稱為主參加人,他參加訴訟為主參加;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稱為從參加人或輔助參加人,他參加訴訟為從參加或輔助參加。
基於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是另行提起訴訟,即以本訴訟的
原告和被告為
共同被告,而將這種訴訟列為共同訴訟。而無獨立請求權的人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只是利用他人之間的訴訟進行訴訟,因此,許多法典中的第三人往往指無獨立請求權的從參加人而言。
配圖
訴訟中的第三人
相關連線
第三人的分類各國民事訴訟法對
訴訟第三人的分類是不盡一致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
民事訴訟第三人分為兩類: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
訴訟標的,不論全部或者一部,以獨立
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
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以維護自己權利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
民事權益爭議訴訟都是有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所引發的。民事實體權利具有
排他性。如果該權利受到他人的侵犯。
權利主體便可根據民事實體法律規範對加害人主張一種請求權,以恢復或彌補受到侵害的民事
實體權利。如果這個請求權在訴訟之外未能得到對方的滿足。權利主體就可以請求法院以訴訟的形式予以保護。可見,恢復或彌補民事權利的請求權乃是權利主體提起訴訟的內在根據。就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而言,它參加訴訟的內在根據就是他對訴訟中原、被告所主張的獨立民事實體請求權。在民事訴訟程式中,第三人對該獨立請求權的主張將作為他參加訴訟的理由。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獨立請求權產生的條件比較特殊,它必須基於以下兩個條件才能產生:第一,本訴
原告和被告設定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或對某一民事權利發生爭執的行為,全部或部分地侵害了第三人或由其保護者的合法民事權益,從而在第三人或由其所保護者與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另一民事法律關係。第二,因設立一定民事法律關係或對某一民事權利發生爭執而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雙方,系屬訴訟。其次,第三人的獨立請求權具有顯著的獨立性。在涉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民事訴訟中,原、被告之間則存在另外一個爭議民事法律關係。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絕不同本訴的
原告或被告共同主張實體請求權,由此所決定,第三人的請求必將同原告和被告的主張發生衝突。如果第三人的請求得到確認,原告和被告的主張就會全部或部分地遭到否定。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概念辨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6條規定:“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抗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理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
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由此可見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根據,是自己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但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我國立法上沒作梗明確、具體的解釋。我們認為,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內容,我們認為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義務性關係”,即主當事人敗訴,敗訴的責任可全部或部分地歸咎於第三人;二是“權利性關係”,它是指,由於主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可以根據他同主當事人之間的某一法律關係對其主張一定的權利;三是“權利義務關係”,即由於主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將對其承擔一定的義務並享有一定的權利。四 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爭議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規定較為簡單,致使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上,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分歧較大。主要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請求權"分歧;和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的分歧。1、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請求權"的分歧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就意味著他不能提出任何獨立的訴訟請求,只是輔助一方當事人,只是依附原先或被告一方。另一各觀點認為,這種第三人參加訴訟,是一種訴訟合併。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同第三人產生利害關係的牽連,導致本訴
原告對本訴被告的訴,與被告對第三人的訴發生牽連,所以,第三人僅僅是對原被告之間的訴沒有獨立請求權,而不能說他沒有請求權。
2、關於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的分歧: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我國民事訴訟學者有四種不同的觀點:其一,這種第三人不是
民事訴訟當事人,他在訴訟中既非原告,又非被告,而是獨特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其二,這種第三人是當事人的一種,依法享有當事人的權利,承擔當事人的義務。其三,這種第三人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是當事人,但是只能是被告。其四,這種第三人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如果他在判決中承擔義務,他是當事人;如不承擔義務,他就不是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一方面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放在"當事人"一節中加以規定,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當事人的一種,另一方面又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顯然又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當事人區別開來,使學者們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所持的不同論點都找到了立法依據。但無論哪一種觀點,都存在著潛在的矛盾,如認為他不是當事人,法院判決他承擔義務就沒有任何道理;如認為他是當事人,他卻無獨立請求權,只是被判決承擔責任以後才是當事人,在其地位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被判決承擔了責任,這是很不公平的。解決這一
兩難問題的思路是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一開始就予以確定;讓訴的利益主體成為訴訟當事人,即讓有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提起獨立的訴訟,第三人也可以對本訴的
原告或被告提出訴訟,主張權利;讓與本案無直接的訴的利益的人成為輔助參加人,法院不得判決其承擔責任。這就是說,應當把現行法所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準獨立第三人,二是輔助參加的第三人。五、準獨立第三人1、準獨立第三人的概念這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第一種表現形態。這種第三人由於對本訴的訴訟標的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因而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但是,承認這種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必須是該人以訴的方式提起訴訟,或被本訴的原告、被告起訴,而不能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第三人被稱為準獨立第三人,並非無獨立請求權,因而具有獨立的當事人地位。不過,他對本訴仍有依附性,這種依附性表現在:(1)第三之訴與本訴合併管轄;(2)引進第三人的一方當事人敗訴並對
原告有給付義務時,才可判決第三人對本訴原告承擔責任。(3)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事實認定和雙方責任的確定,往往影響被告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有效與否,而被告對原告、第三人對被告負責任的確定,往往成為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第三人應對原告承擔責任的基礎。第三人之訴既然是一個獨立的訴訟,就應運用不訴不理原則,通過第三人的本訴向原告或被告起訴或由第三人向本訴一方當事人起訴而形成第三人之訴。人民法院將這兩個訴合併審理,並判決義務性第三人直接向權利性第三人承擔責任,達到一個訴訟程式解決兩個糾紛的目的。 例一,甲乙簽訂買賣契約,丙為賣方乙的供貨人,乙不能按期交貨,甲訴乙要求陽春白雪責任,被告乙將丙作為自己的被告張訴訟。這是常見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即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典型案例。應當強調的是,準獨立第三人是被本訴被告張訴訟的,屬於義務性第三人。例二,某農戶與村委簽訂協定承包果園後,村委會要求解除契約,農戶向法院起訴村委會,與農戶簽有技術服務契約的農技站以農戶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農戶承擔
違約責任。農技站為準獨立第三人,屬於權利性的第三人。2、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準獨立第三參加訴訟,實際上是提起一個獨立的訴,即第三人之訴。既然是獨立的訴就應當尊重主體行使
訴權的意願。所以,準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一是由本訴被告對其起訴後,成為第三當事人,二是第三人主動向本訴
原告或被告一方起訴。在兩種情況下均形成
訴的合併。這就排除了法院依職權追加準獨立第三人的方式。六、輔助參加的第三人輔助參加的第三人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他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知悉本訴的情況。在他所輔助的本訴當事人向其提出獨立的
訴訟請求時,該第三人不得對當事人主張本訴判決對其無拘束力,主當事人卻可以本訴
對抗第三人的請求。所以,第三人輔助參加的作用在於產生參加的效力。在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知曉本訴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如法院未依職權通知,而本訴一方當事人希望本訴判決在他與該第三人之間產生拘束力,就有義務通知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同時,在該第三人知悉本訴已發生的情況下,也可主動申請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利益。這種輔助參加的第三人,只能站在主當事人一邊進行訴訟,他雖然可提供證據,進行辯論,但他所提出的主張和抗辯不得同主當事人相衝突。他不能請求撤訴,也不能和解,也無抗訴權。總之,在承認準獨立第三人的同時,也承認輔助參加的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類型,並非無任何意義,至少會產生參加的效力。同時,承認這種第三人的存在,也可賦予本訴當事人或第三人
訴權行使的選擇性和自由性。在當前,修改民事訴訟立法的呼聲愈來愈高,如何對
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進行更詳細、更合理和可操作性的立法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