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危險駕駛案是2014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11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危險駕駛罪
案由
案例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245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
公訴機關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4]20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許×酒後駕駛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豐臺區南四環主路榴鄉橋時被查獲。經檢測,被告人許×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7.5mg/100ml,認為被告人許×具有酒後駕車、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到案後如實供述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許×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董曉宇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