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危險駕駛案

南某危險駕駛案是2014年09月09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09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危險駕駛罪
案由,案例,

案由

危險駕駛罪。

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朝刑初字第267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南×。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4年8月1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4]2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南×犯危險駕駛罪,於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福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南×於2014年8月12日15時許,醉酒後駕駛風神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朝陽區望京河蔭西路南湖中園小區北門外,與他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南×後被查獲歸案。經酒精檢驗報告認定,被告人南×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8.5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物證照片,書證,被告人南×的供述,證人李×、林×、張×的證言,辨認筆錄,酒精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過及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南×法制觀念淡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南×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南×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南×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南×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罰金已在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李曉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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