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危險駕駛案

林某危險駕駛案是2014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危險駕駛罪
案由,案例,

案由

危險駕駛罪。

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246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
公訴機關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4]2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9日14時許,被告人林×醉酒後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未懸掛號牌的兩輪機車,行駛至本市豐臺區豐臺南路華冠超市附近時,與姚宏駕駛的公車和路偉駕駛的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經檢測,被告人林×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44.7mg/100ml,認為被告人林×具有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到案後如實供述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拘役三個月至五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林×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董曉宇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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